立法會上周四(6月4日)在混亂中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特首林鄭月娥昨天(6月11日)根據《基本法》第48條第3款簽署「國歌條例」,條例今日(6月12日)刊憲公佈,並即時正式生效。有消息稱,警方已向警員發出「國歌條例」調查指引,即警員根據條例執法時的注意事項,在網絡平台及社交平台發佈侮辱「國歌」的材料可構成違法。
據了解,警方就條例第6條「不當使用『國歌』的罪行」及第7條「侮辱行為的罪行」負責執法。調查指引說明了警方判定市民違反有關罪行時,必須具備「侮辱國歌」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明確指出有關行為要「公開及故意」或「故意」做出。條例列明在網絡平台及社交平台發佈侮辱「國歌」的材料可構成違法,且警員搜證時可參考涉事人案發前,有無事先公開於社交媒體表明,有意圖侮辱「國歌」,案發時使用的語言、發出的聲音、動作、身體語言等。
調查指引舉例,如在足球賽事奏唱「國歌」期間,有人在場發出噓聲、對現場直播中的鏡頭高舉粗口手勢,該行為可能已經觸犯相關條款。公開演奏或演唱「國歌」時走音、唱錯歌詞,就須要證明當事人是意圖侮辱國家而公開及故意作出有關行為。
至於表達對「國歌」的負面感受,指引認為「國歌條例」並沒有要求市民認同「國歌」悅耳動聽,因此市民不會僅因為表現出不喜歡「國歌」而構成犯法。
另外,條例列明「國歌」不得用作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據了解,警方的調查指引提到,公眾場所不侷限於案發時公眾有權或獲准進入的場所,就算被私人派對「包場」的餐廳,仍可能屬於公眾場所。 但指引中並沒有禁止使用「國歌」作為電話鈴聲,或禁止街頭演唱「國歌」,只要鈴聲使用者或街頭表演者沒有違反有關條例第7條訂明的侮辱「國歌」行為,就不構成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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