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全國政協委員、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不小心駕駛」及「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兩項罪名,他早前否認控罪。有司機供稱胡漢清於港島西半山景雅花園外逆線超車,當時有行人正牽著幼兒橫過馬路,胡差點撞到途人。今日(27日)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胡兩項傳票罪成,合共罰款2千元。他親自求情形容事件屬「技術性犯法」,強調無意逃避法律責任。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被告胡漢清(73歲)在去年8月14日下午5時57分,於羅便臣道103號雅境花園外,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架私家車。

另一項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胡漢清被懷疑於2024年8月14日在羅便臣道103號景雅花園外面危險駕駛,而被告身為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沒於2024年9月12日依照在8月21日以郵遞方式送達的通知書的要求下,在8月21日後21天內,向通知書內指明的警員3649,供給一份按通知書內指明格式及簽署的書面陳述,提供該被指控罪行發生時之司機的姓名、地址及駕駛執照號碼及(如有的話)被告與該上述司機的關係。

裁判官林子康稱,案發地點鄰近民居及小巴站,被告在前方車輛短暫停滯後,突然越過雙白線逆線超車,迫使路旁途人帶同幼童急步退回行人路,情況既對行人造成不便,甚至帶有威脅性,不符合理而謹慎的駕駛行為。

警方接報後,警員翟增衡安排胡漢清觀看行車紀錄儀影片,並向他送達「要求提供司機身份詳情通知書」,限期為21日。然而胡遲至第30日才遞交資料。辯方曾辯稱,被告懷疑行車紀錄儀影片涉及《私隱條例》問題,因而要求警方提供更多資料並延長回覆期限。林官認為,即使胡真誠相信會獲寬限,法律上並無此免責理由,一旦正式收到通知書,就有法定責任在限期內提交資料。

胡漢清自行求情解釋,因花了不少時間與精力檢視錄像,被忽略了按時提交資料的要求。他亦承認,當時逆線爬頭屬事出突然,事後認同若多等片刻觀察前車狀況會更恰當。

林官接納胡自1977年領牌以來紀錄良好,本案是首次因道路交通違例被定罪;胡配合調查,在延遲後最終交回資料,等於承認自己是涉事司機,有助控方檢控。最終,林官裁定控方兩名證人供詞可信,並裁定胡漢清兩罪均成立,判處合共罰款2千元。

案件編號:ESS1945-194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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