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香港人是否感覺在港搭飛機是十分貴的一回事?香港若然能容納多一些提供廉價航空旅運的公司,讓大家多到東南亞旅行,是多麼美好的改善生活品質的一件事?

不要以為香港有了「競爭法」之後甚麼行業都有競爭,都會讓消費者可以在競爭之中得益。不一定的,大機構特別是跨國的大機構,可以利用權勢同政府的關係,消除競爭對手於無形,於萌芽時期,在一些高度受監管的行業,例如航空業,大機構為求自身利益會阻止一切競爭的出現。

澳洲航空(Quantas),準備一個在多個亞洲地區成立聯營公司(joint venture)的計劃,各本地公司皆共同冠以捷星的名稱(Jetstan),包括:捷星香港、新加坡,越南及捷星日本。這些公司皆以提供廉價航空服務,令消費者受益為目標。澳航的大計有兩大難關,一是要澳洲的競爭委員會按《競爭法》批准,因大規模的收購合併可能會形成壟斷,妨礙競爭。自然澳洲競委會所考慮的只是競爭問題。

經過詳細的審查及公開的諮詢,澳洲競委會終於在2013年批准了成立聯營公司協議的申請。由於設計多個亞洲國家包括了香港,香港的國泰航空在諮詢期提交了反對書,其內容要點包括澳航並無講解如何處理將來航線重疊的問題,而捷星機隊的組成並不清楚租用及取用更多飛機的情況。澳洲競委會審查協議的原則只是一點最重要,就是考慮過所有因素之後,聯營建議帶來的公眾利益(public benefit)會比可能影響公眾的受害(public determent),這自然是源於最重要的競爭原則。在平衡之下認為有利競爭,批准了計劃為期五年。其它各國的捷星可以順利開展業務,但香港捷星例外,需要結業,因為香港政府根本拒絕其開辦航線。因為按1944年的民航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兩地能否開辦航線是要有相互的協議。(bilateral aim service agreement)

香港空運牌照局在考慮到國泰及其它公司的陳述之後,認為捷星香港不符合《基本法》第134條有關以香港為主要營業地的要求,拒絕了牌照的申請。法律上這是極有爭議的,因為基本法沒有要求母公司是香港企業,而捷星香港的股權,是最少一半是由港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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