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昨日被判監2星期,獲准以5千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在判詞表示,被告是公眾人物,他當時作為立法會議員,擲杯行為既暴力亦不文明,強調此風不可長。他又認為黃毓民無求情、無悔意,不適合判處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法庭需判予阻嚇性刑罰。

裁判官參考陳德章擲雞蛋案例後,認為擲杯較擲雞蛋嚴重,重申法庭不應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但考慮被告非預先帶備水杯到場,事件中亦無人受傷。以3星期為量刑起點,將刑期減至2星期。

黃毓民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法庭批准以5千港元保釋,等候上訴。散庭後,有黃毓民的支持者在旁聽席叫囂,並以粗口批評裁判官。黃毓民在庭外表示,從事政治抗爭無怨無悔,又不認同裁判官以陳德章案作參考,因自己是在立法會內進行議會抗爭,無導致其他人受傷。又稱自己「監禁2星期沒有甚麼大不了」,早有心理準備,提出上訴是希望避免本案成案例,收窄日後議會抗爭的空間。

案情指,黃毓民2014年7月3日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警方之後以「普通襲擊罪」拘捕黃毓民。案件去年8月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指黃毓民的供詞有矛盾,而行政長官的供詞則合理及有說服力。認為黃毓民行事明顯在不顧後果、罔顧對方安危,裁定黃普通襲擊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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