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重奪公民廣場事件拉開了雨傘運動序幕,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3人,去年參與非法集結等罪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日下午四時許宣佈判決,黃之鋒由8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六個月;羅冠聰由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即時入獄八個月;周永康由入獄三周緩刑一年,改判即時入獄七個月。

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指,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集結罪名,裁判法院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上訴庭考慮案情、犯案動機等因素,認為三人在行使集會權利時漠視法紀,屬嚴重暴力,三人的量刑起點分別為黃之鋒入獄八個月、羅冠聰入獄十個月、周永康入獄八個月。由於黃及羅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故獲扣減一至兩個月刑期,最後黃被判入獄六個月、羅入獄八月、周入獄七個月。

香港眾志下午在法庭判決後發表聲明,強烈譴責特區政府濫用司法程序,打壓異己,存心要令三人身陷囹圄。香港眾志表示,926重奪公民廣場是當時學生用盡所有體制內的可行辦法後才採取公民抗命運動,為爭取空間與政府對話,認為政府漠視民主訴求傲慢不仁,律政司申請司法覆核,更把公民抗命類比為暴動,是對所有參加雨傘運動人士莫大的侮辱。香港眾志重申會繼續以非暴力原則爭取民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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