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於港澳辦、中聯辦就立法會內會停擺的高調表態,引發討論兩辦在憲制地位上的問題,尤其是中聯辦是否歸屬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可否對港「行使監督權」,引發多方論證。

做為法制的基本單位,港府在這件事上的解釋出爾反爾,港府21日晚新聞稿稱「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設立的三個機構之一」,但到深夜刪去「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句語,至凌晨第三度出稿辯稱中聯辦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

現今解釋與過去認知相悖

港府一夜三變後的最後說法被指與過去的認知不同。依據過往資料顯示,1999年6月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提及中央駐港機構有三個,為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香港駐軍)及新華社香港分社。文件並特別提到「新華社香港分社,在香港成立已超過五十多年,它一直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港履行有關職責。香港主權移交後,新華社香港分社作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繼續存在」。文中清楚的界定中聯辦的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另外,於2007年1月政制事務局提交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文件中提及新華社於2000年易名為中聯辦,藉以充份反映其在香港根據中央政府授權而履行的職務。文件特意附上一份2000年1月21日的政府憲報,指中央人民政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包括中聯辦。

對於港府的辯稱中聯辦非《基本法》第22條第2款所指的「中央部門」,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法治要求法律的解釋以客觀為基礎,法律的解釋不能今是昨非,不能依據政治需求而隨便改變或扭曲,如果可以任意將中央部門被解釋為「不是中央部門」,基本法只是名存實亡。

李柱銘:若非中央機構 需繳印花稅

基本法草委、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表示,此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2018年在立法會稱,相信中聯辦會一如既往,根據《基本法》第22條訂明,遵守香港特區的法律,李柱銘反問,如果中聯辦不屬22條基本法所規範,為何當時未見中聯辦發聲更正?李更進一步表示,如果中聯辦不屬22條設立的機構,那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購買物業所獲豁免繳納印花稅的優惠是否就不適用?中聯辦所購置的大量房產是否應補繳印花稅?
 
但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則宣稱,中聯辦在香港主權移交前就以新華社香港分社身份在港設立,並非根據基本法22條第2款成立,亦認為兩辦發聲明不屬干預。

雖然此議題,多方多有辯證,但根據前述文件,不論是中聯辦或是其前身新華社香港分社均有清楚文件說明其為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依據基本法第22條第5條款的精神,主要是限制中央各部門、省市機構不得干預香港事務,所以近日中聯辦以其中央機構部門的角色發聲,實有悖基本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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