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因涉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一帶的「暴動」案,3月被裁定罪成,於上月被判監3年9個月。她本月7日透過法律代表向高等法院提出就定罪及刑期的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此案最初於2020年在區域法院審理時,時任法官沈小民裁定陳虹秀表證不成立,其餘7名被告亦全部脫罪。不過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案件於2023年在高等法院審理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由於當中4人已離港未能送達文件,上訴程序終止,餘下4人案件則發還重審。

案情指,陳虹秀與另外3名被告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其中3人選擇在重審時認罪,分別被判囚2年5個月,陳虹秀堅持不認罪。辯方律師在重審時強調,不能僅憑陳虹秀身處現場就推斷她有「參與暴動」意圖,尤其是在當時有其他途人留在現場的人的情況下。被告所說的話句,在字面上不能證明她有「參與暴動」意圖,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她想憑藉社工身份緩和警方情緒,而非鼓勵示威者對峙。

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認為,陳虹秀在現場大聲叫喊指控警方不當,言行「會鼓勵示威者繼續和警方對峙,繼續進行破壞或威脅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裁定陳虹秀罪名成立,於上月判囚3年9個月。

香港人權資訊中心4月發表聲明,指陳虹秀屬於聯合國《人權維護者宣言》下的人權捍衛者(human rights defender),應受國際人權法所保護。但區域法院錯誤地將陳保護人權的行為視為「煽動或鼓勵暴動」,嚴重背離國際人權法原則。陳虹秀當日現場高呼「保持克制」等和平呼籲,卻被詮釋為「支持暴力」,被區域法院裁定她參與「暴動」,荒謬且不能接受。 

陳已於5月7日向高院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時仍未排期聆訊。

案件編號:CACC106/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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