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香港大學畢業生杜啟華咬斷一名警長的無名指,被判入獄5年半。杜於去年10月刑滿,在懲教署監管下獲釋,隨即獲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系錄取,擬赴英攻讀法學士。唯懲教署以國家安全風險為由,兩度拒絕其離港申請。杜近日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署方決定不合比例地限制其遷徙自由。

申請赴英進修遭拒 署方稱「未完全更生」有國安風險

根據入禀文件,杜啟華刑滿釋放後,須受監管令約22個月,期間不得離港,除非獲懲教署監管個案覆檢委員會批准。今年1月,杜透過律師申請今年8月離港赴英留學,唯委員會於4月1日拒絕申請,指出杜「尚未完全更生和去激進化」,若獲准離港,有重回激進路線及作出違法行為的風險。

委員會又提到,若杜在英違反監管令,英國當局或不會合作將其遣返,難以執行監管。另有關當局認為,杜身為BNO簽證持有人,有可能藉英國「5+1」計劃入籍,從而逃避本港監管。此外,署方亦憂慮他赴英期間無法接受精神科治療,難以追蹤康復情況。

杜不服該決定提出上訴,委員會於5月23日駁回,維持拒絕他離港的原判。

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決定 指限制遷徙自由不合比例

杜啟華日前正式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懲教署在4月及5月作出的兩次拒批決定。申請方強調,杜出獄至今從無違反監管令,亦未曾作出任何危害國安行為。他亦自願提出一系列額外監管條件,包括每月與監管人員網上會面,並承諾明年8月底前至少回港一次。

杜方質疑,委員會以他「尚未悔改」及「激進風險」為由拒絕申請,並引用與其無關的案例(如英國曾接見一名違反監管令的通緝人士)作為參考,屬於不相關且不合理考慮。他認為,委員會的決定違反《監管釋囚條例》法定目的,亦不符《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遷徙自由。

申請方並強調,杜欲赴英修讀法律,更能讓他學懂法治的重要,不解為何委員會認為禁止他進修,有助其更生及可維護國安。而考慮到他過往未曾違反監管令,委員會若認為杜赴英修讀法律,便可能危害國安,屬「不現實(fanciful)」設想。

社會反應激烈 網民質疑監管制度變相剝奪自由

事件曝光後,網上出現大量批評聲音。不少市民質疑,杜已服刑期滿,為何仍須面對長期監管及限制出境。有網民留言稱「坐完監唔係已經=罰完?」「還是這個地方,細監獄出嚟返大監獄」,亦有聲音形容「香港果然係大監獄」,批評制度過度延伸對個人自由的控制。

亦有聲音指出,即使杜赴英修讀三年,大多數監管期限亦屆滿,當局應衡量監管期與學業計劃的實際衝突,而非「一刀切」拒絕。

根據《監管釋囚條例》,當局有權規管釋囚行為,包括限制出境,但措施需合乎比例與合法目的。若當事人無違反紀錄,亦已提出具體承諾,當局應審慎處理,避免干預個人基本權利過當。

案件編號:HCAL14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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