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南大學日前發聲明指,根據校方《社團條例》,嶺南大學學生會為註冊的外部組織,未獲授權於校內進行任何活動,亦不獲校方提供任何贊助、場地或設施,強調校方與學生會「無任何隸屬關係」,亦不存在任何關係或聯繫。對於學生會使用「嶺南大學」名稱,校方指未獲任何支持、同意或授權。

嶺大於聲明中表示,校方近年多次發現,學生會以及其幹事會成員及或屬下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該會編輯委員會,曾作出某些行為及發表某些言論,與嶺大的核心價值、使命、願景及整體宗旨與目標不符,有關言論及行為已引起大學社群高度關注,並可能構成法律風險。

校方澄清,雖然學生會名稱包含「嶺南大學」字樣,其並未獲大學認可或與大學有關聯,並表示該會的任何行為或言論未獲大學認可,亦不能代表大學的觀點與立場。

嶺大今年較早時曾要求學生會簽署《嶺南大學學生會承諾書》,聲明學生會及其轄下組織須「奉公守法,遵守校規」,包括不作損害校譽行為等,否則禁用「嶺大」名稱等。

校方於今年4月指,《承諾書》已於1月20日正式生效,並決定即日起正式停止與學生會進行所有有關承諾書的協商,同時要求有意成立學生社團的學生需向學生事務處申請,並簽署《學生領袖約章》,方可獲得校方所提供的資源使用權。

嶺大學生會早前表示,對此要求感到無奈,認為這對學生會構成某程度上的限制,且對於特定行為是否屬損校譽,有時難判斷,令學生會感無所適從,而且過去學生會運作都沒有承諾書約束,並表示學生會對於簽署《承諾書》一直持開放態度,多次透過書信及實體會面表達立場。但每次查詢進度,「校方一直以諮詢法律意見為由拖延回覆」。

到今年3月中,學生會就承諾書要求校方加入條款,「如往後承諾書的條文有任何修訂,必須知會學生會時任成員」,一度獲學生事務處總監口頭承諾,但校方之後一直未再正式回應,學生會表明不抗拒遵守承諾書條款,校方仍表示正諮詢法律意見,直至今年4月10日校方單方面終止承諾書討論,邀請各屬系會自行向學生事務處註冊。學生會指對此感錯愕、無奈,認為做法令學生組織需直接與校方溝通,承擔更大的行政成本及營運壓力,沒尊重學生以往所擁有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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