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因在2022年於旺角採訪朗屏邨特別業主大會時,涉嫌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與警員發生爭執,經原審裁定「阻差辦公」罪成,並被處以監禁5天的刑罰。他不服該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於今日(16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暫委法官王詩麗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形容陳朗昇「亳無悔意」,因此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並宣布押後裁決,期間陳朗昇獲准繼續保釋。
本次案件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審理,上訴人陳朗昇(案發時為41歲)報稱現時為自由身新聞工作者。上訴方主張,原審裁判官採納涉案女警的證供,認定陳朗昇「按著斜孭袋打斜過馬路」而引起懷疑,但上訴方提出,根據閉路電視影片,陳從無按著斜孭袋。
上訴方強調,本案爭議點在於警方的截查權力是否符合《警隊條例》第54條的要求。該條文賦予警員合法截查「行動可疑的人」,條例的重點在於該人「客觀行動可疑」,而非僅依據警員的「主觀認知」。上訴方指,陳朗昇案發時舉止正常,現場亦沒有示威,因此不符合《警隊條例》54條的「可疑」定義,女警當時非正當執行職務。若陳當日的行為並未構成可疑至可被截停,警方的要求則不屬正當執行職務,即使其後行為構成阻撓,亦不屬違法。
控方稱,當日案發地點附近正舉辦業主大會,警方為防止秩序混亂,要求陳朗昇及其同行男子出示身份證,是正當行使警隊條例權力。控方認為,應從「大環境」審視案件,並提到陳朗昇身旁有另一名男子「孭大背囊」,有機會前往示威。
王官質疑,陳朗昇和另一男子一起被截查,唯獨陳拒絕和警員合作「又稱當時「大家知道那段時間可能有示威」,這應是整體考慮的一部份,在檢視證據後都可以與原審裁判官得出同一結論。
刑罰方面,上訴方認為原審的5日監禁判刑過重,並指出陳朗昇沒有案底,案件對他而言已具有「警世作用」,建議法庭考慮改判社會服務令貢獻社會。陳朗昇當時採訪涉公眾利益的議題,陳可能因自己的「政治背景」而覺得被警方針對。
王官引用原審裁判官的說法指陳朗昇「亳無悔意」,因此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宣布押後裁決,期間陳朗昇獲准繼續保釋。
案件編號:HCMA468/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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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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