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日前被廉政公署起訴的男子,5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於本星期二(3日)進行的商用車輛駕駛考試中,以600人民幣行賄運輸署考牌主任圖獲考試及格,被判入獄八個月。
展四周,47歲,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稱,廉潔是香港社會非常重要的價值,任何人均不能試圖行賄公職人員。被告在駕駛考試中犯下嚴重錯誤,因而企圖行賄考牌主任以換取考試及格,行為絕對不為社會接受。
裁判官指法庭須向被告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監禁12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認罪,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八個月。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隊伍的廉潔自律是香港長久賴以成功的基石。廉署肯定公務員隊伍持廉守正,同時提醒公眾,向公務員行賄以換取協助或優待屬嚴重罪行。面對任何貪污行為,廉署將一如既往堅定秉公執法。
案情透露,被告早前支付60,000港元予中介公司,安排報考商用車輛駕駛考試,如他未能取得合格成績,須再支付8,000港元予中介安排補考。
被告本星期二下午在運輸署於香港駕駛學院(元朗)的駕駛考試中心參加駕駛考試,由一名運輸署一級考牌主任主考。他認為自己考試期間犯了一個嚴重錯誤,應該不能通過考試,於是向考牌主任提供現金600人民幣,以求獲取及格成績。
該考牌主任拒絕受賄,並在駕駛考試結束後隨即向運輸署匯報事件。廉署接獲運輸署轉介貪污投訴,同日下午當場拘捕被告。
運輸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劉僖婷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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