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3歲的男義務急救員因在7月1日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迎面追截的防暴警員相撞雙雙倒地,成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首名被告,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早前在裁判法院提堂後被拒保釋,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及二度保釋,今日進行聆訊。律政司指需時研究「國安法」的立法歷史以及準備法律觀點回應,要求兩案一併押後處理。最終與訟雙方在休庭商議後取得共識,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再審,被告繼續還押看管。

本案先處理人身保護令申請,再就保釋申請處理。申請人為唐姓被告,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穎珊及大律師黃瑞紅代表;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及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案件由法官周家明處理。周家明是自被告律師團隊申請獲排期後方被揭露,特首辦在昨日確認的「國安法」指定法官之一,亦是暫被公開最高級別法院法官。

綜合傳媒報道,唐姓被告今日被押往法院但未有安排出席聆訊。被告自行步入法院,頗為精神,不過左腳、右腳分別穿上涼鞋以及皮鞋。案件上月初首次提堂時,被告由於身體多處骨折,未能出院,一度缺席聆訊,其後在警員押送下需坐輪椅到場。

周官甫開庭時表示,法庭需澄清如何處理本案的法律程序,表明兩項申請不宜分開處理。

申請方指,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有關保釋條件,字眼上是在特別情況下法庭「無須准予」保釋(Not need to),但「香港國安法」第42條卻是列明法庭「不得准予」保釋(No bail be granted),除非法官信納被告不會再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變相要求被告先承認自己曾干犯國安罪行,違反《普通法》下無罪推定原則,更加重新詮釋憲法。

答辯方則否認第42條包含要求被告先行認罪才可引用之義,指概念上並非禁止被告保釋,而是衡量被告在期間重犯的風險,與固有法例未必有衝突。他又認為申請人應依循正常刑事保釋程序,以及待司法覆核時再作處理,法庭在現階段應拒絕批出人身保護令。

周官提到,《刑事訴訟檢控條例》第9G條,法庭「無須准予」保釋,沒有強制法庭拒絕保釋,法庭擁酌情權處理;然而「國安法」第42條則列明法庭「不得准予」保釋。答辯方亦知道條文有別,然而在今日聆訊前準備時間有限,暫不就此法律觀點作出表態,並且請求押後聆訊,以便研究「國安法」的立法歷史以及準備相關法律觀點回應。

周官又認為人身保護令申請,正正就是挑戰羈押的合法性,並不一定需要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除非答辯方律政司認為法庭沒司法管轄權處理。

與訟雙方一度退庭商議,最終同意一併處理人身保護令及保釋申請。周官將案件押後至8月20日在高等法院第一庭再作聆訊。

據控罪指,唐姓被告被控於今年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以及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

案件編號:

申請人身保護令:HCAL1601/2020

申請保釋:HCCP4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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