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修例運動期間,警方高層常常公開地表示,他們運用武力的程度非常克制,是向國際看齊的,說甚麼香港的情況若是發生在先進的民主國家,當地防暴警察早就向示威者開槍云云。然而,外國的警察開槍,因為示威者當中可能有槍,這是在對等的武力下的回應,與當時香港的情況又是否可以同日而語呢?再者,民間記者又有多少鏡頭捕捉了香港警察濫用暴力的情景呢?多少被捕者在沒有反抗能力底下遭受不同程度的暴力對待呢?跪頸、屈手、踩頭、拖拽、掌刮、用胡椒噴劑對準市民的眼臉來個花式噴射……各種令人感受痛楚的不必要武力,都在各大媒體、外國傳媒的鏡頭下曝光,但警方卻辯稱這是恰當的最低武力。

去年在美國引發極大風波的黑人跪頸案今日(寫稿日)在明尼蘇達法院裁判,七女五男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天約10小時後,一致裁定喬文被控二級謀殺、三級謀殺、二級誤殺罪罪成。二級謀殺最高刑罰是監禁40年,三級謀殺25年,二級誤殺10年。反觀香港呢?香港3名警員涉嫌去年6月底在北區醫院病房內虐打62歲男子,卻只是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為量刑基礎。根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純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疼痛或痛苦不包括在內。」而第二條更是締約各成員國禁止其領土內出現酷刑行為,「沒有任何例外情形」可以正當化酷刑的施用,即便是戰爭、戰爭的威脅、國內政治不安、緊急狀態、恐怖行為、暴力犯罪等任何可能造成衝突的行為皆然。酷刑不能以保護公眾安全或是避免緊急危難之名而被正當化,更不能將上級官員或政府當局的命令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而酷刑亦包括了其它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其實香港警察在筆者眼中已經再沒有任何值得談論的餘地了,所謂的向「國際」看齊,大概是緬甸、白俄羅斯、泰國等發展中國家吧?還記得721的元朗站嗎?那種在政權默許下的無差別恐怖襲擊,令多少市民至今仍活在恐懼之中呢?那個恍如朱自清文章中漸行漸遠的背影,在穿過天橋後就再也沒有回頭了。適逢動筆之日又到了21號,美國對警察的裁判令筆者格外唏噓。而再過10日又是31號,當然4月並沒有31日,但對於當日跪地痛哭的男士,猶如日軍空襲的警報聲,大概沒有一位香港市民會忘記那畫面與聲音吧?那些濫用武力的警察至今是誰仍無人得知,大概仍在極權的包庇下大魚大肉,升職加薪了。這就是香港政府所謂的公義了,也確實是與國際看得十分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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