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本月8日在沙田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名25歲越南籍女非法勞工,昨日(10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15個月。而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案件仍在調查中。

入境處表示,該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她承認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同時,她亦被控一項「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及一項使用偽造香港身份證,各項控罪被判監禁15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合共被判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亦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若該人是非法入境者,最高刑罰可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而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身份證外,該人亦有明確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其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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