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廉政公署起訴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林否認全部控罪。辯方爭議林卓廷披露游乃強涉及被查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非在《防止賄賂條例》限制之列,並曾向3名與他會面的廉署人員點出,但3人作供時均否認。

正因其他案件還柙的林卓廷(44歲),今早由囚車押送至法院應訊。廉署首席調查主任李景文在盤問下同意,前年7.21事件性質嚴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受傳媒廣泛報道,加上接獲投訴稱,警方當日無適時採取執法行動,於是在事發後兩天循兩大方向展開調查,包括是否有人貪污或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至今仍然進行。

李景文表示,被告林卓廷當日因遇襲受傷,故於前年7月25日邀請林接受廉署調查,其間向被告提及調查方向,又提醒他在《防賄條例》第30條下不准披露的事項。辯方指出,被告曾向李景文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並非條例下第II部所訂明的罪行,不受條例限制」,李景文堅稱沒有。辯方續質疑李景文在會面後16個月才錄取口供,為何如此斬釘截鐵地確認沒有,李景文稱,貪污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調查所涉及的人和事相同,不能將調查分割,披露其中一項都會影響調查,假若被告曾提出此話,他必定會提醒被告不能披露。

控方又傳召廉署總調查主任林榮傑及調查主任吳祉誠。林榮傑除曾協助李景文於2019年7月25日與林卓廷會面外,亦主導了同年10月3日與林卓廷的會面;此第2次會面吳祉誠亦在場。辯方向兩人指出第2次會面時,林卓廷同樣有指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披露不受《防賄條例》第30條限制,兩人均否認林卓廷曾如此說過。

辯方明天將有中段陳詞,向法官申請被告毋須就本案答辯,主要方向圍繞林卓廷的言論,當中提及游乃強被查的罪行,不受有關條例限制。案件明天續審。

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調查人身份罪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即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人身份游乃強。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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