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確信:英殖民時期,英國人並沒有實行「三權分立」的,何況有第四權,新聞報紙的「監察」呢?

但是,我們要認識清楚:「三權分立」重點在於「監察」兩個字,即是權力受到制衡,受到監視,受到約束的。

櫂力是一種奇怪的東西,如果不約束,便會自由生長,漸漸愈難控制。最後,便不能控制了,權力使人忘卻本性,忘卻良心,只可以用獸性。古今中外,例子真的不勝枚舉。

所謂「分立」,這是最重要的,而且乃民主社會最貴重的成因,便是「權力受到監察」,(注意監察二字)而不是「一人一票的選舉。」(希魔亦是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經常掛在口邊的「法治」,便是「監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法治國,便是受到法律的限制,約束,和保護,不再是「一言堂」,不再是皇帝說了才算數。

古代中國已有「監察制度」,皇帝權力自從來自天上,是無限大,但是仍然受到官員的監察,御史大夫便是監察專員,大部份都盡忠職守,向權力源頭挑戰,進諫,以至「死諫」。

很多監察都是「繞個彎說」的,如歷史記載的名優(戲子) 都以寓言說話,這是要王會意。如不會意,則白說了。有諫官面斥其非(如魏徵),有時,對方(皇上)落不到臺,有理,變作無理。

故此,進諫,要看對象,又要懂技巧,識講故事,又知別人心理及面子。

話又說回來,為什麼「三權分立」與港英執政沒用有帶上關係?這是簡單的邏輯問題。

如果「三權分立」的作用:監察行政權,令到立法權,施法權受到約束和監管,則是件好事!何不樂用?

行政主導,並不是行政全對,亦有犯錯,犯規的地方。我們立法會成員,本身在制度上,義務上,職責上有監察特首及他的政府組織之責任。民主與自由的地方,有權力的人士及組織,甘心自願受到監管及約制權力。

是自願的,理所當然的,亦受到法律上公正之保護。而且,乃每個公民的責任。

監察,提出異見是公民的責任,是公民的義務,不能取替及鎮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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