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民航處規管香港滑翔傘活動的工作,結果發現多方面有需改善,包括很少派人到滑翔傘活動熱點巡視,查核是否有人違規或未有領許可證提供滑翔傘許可服務。又建議民航處可考慮如在港進行滑翔傘活動人士,需事先作實名登記。公署稱民航處以正面態度回應今次的主動調查,大致上接納署方建議並已開始跟進落實。

申訴專員趙慧賢說,現時香港沒有專門規管翔傘活動的法例,民航處主要透過民航條例及附屬法例中的相關條文來規管滑翔傘活動,例如任何人士或機構打算以滑翔傘提供航空服務作出租或取酬用途,必需事先向民航處長申請許可證。

趙慧賢表示,民航處2018年就規管滑翔傘事宜作檢討,同年10月發布《滑翔傘活動安全指引》,2019年10月完成制定滑翔傘許可證制度,至20年底發出首張許可證,不過截至今年5月,民航處只合共發出3張許可證,明顯處方沒有切實執行有關法例,公署建議需要加強許可證執管及宣傳工作。

她說,現時在網上見到不少滑翔傘相關課程或體驗活動等,但處方很少派人去滑翔傘活動熱點巡視,查核是否有人違規或未有領許可證提供滑翔傘許可服務,認為應加強實質監察措施,並積極取締沒許可證提供滑翔傘許可服務,以保障市民安全。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26日)公布有關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結果。(宋碧龍/大紀元)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26日)公布有關民航處對滑翔傘活動的規管的主動調查結果。(宋碧龍/大紀元)

公署稱,審閱民航處跟進投訴個案的紀錄,其中一宗個案的投訴人為私人農莊負責人,曾有飛行員誤降農莊及毀壞設施,但即使事主提供相片,民航處最終未能確認飛行員身份,以致最後未能跟進。公署指出有事故發生時,除非涉事飛行員事後承認自己在事件中是操控滑翔傘的人,否則一般情況下部門很難識別飛行員的身份,公署建議民航處可考慮如在港進行滑翔傘活動人士,需事先作實名登記或需要獲政府認可本地滑翔傘組織的會員,以及為滑翔傘飛行器具註冊,在裝備當眼處展示註冊編號以作識別。

而除嚴重事故外,其它涉及滑翔傘的意外,會交由香港滑翔傘協會調查,但此調查屬自願性質,只是找出意外或事故成因,以避免同類事故發生,並非針對違例滑翔傘活動進行執管。公署建議,民航署有責任更積極參與相關執法調查,及考慮正式授權或委聘合適本地滑翔傘組織做意外事故調查,及向組織提供具體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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