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警方搜查其兩部手機內的新聞資料提出司法覆核,今日(30日)在高等法院遭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駁回,但同意批出暫緩執行搜查令7天,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提交上訴通知書。

黎智英前年被捕後隨即入稟要求禁止警方查閱檢獲的「新聞材料」,有關材料於去年2月獲高院下令暫時封存。但警方國安處在上月8日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取得新搜查令,可查閱新聞材料。黎智英早前入稟高院,要求裁定第二張搜查令無效。

司法覆核的爭議在於國安法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是否包括「新聞材料」。黎智英一方指,新聞自由是基本權利,「新聞材料」的保密至關重要。他們早前指,「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認為「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只可以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的相關條文申請新聞材料交出令,質疑裁判官無司法管轄權批出相關手令。

陳官在判詞中稱,新聞自由並非絕對,亦不等於新聞材料不可以被披露。法官又認為,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應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證據的任何證據,沒有排除新聞材料。

黎智英代表律師申請暫緩執行搜查令,陳官同意批出暫緩執行搜查令7天,但黎智英一方需在明日提交上訴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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