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稱為「Lunch哥」的李國永,涉於2020年多次到中環國際金融中心(IFC)的商場示威,被控違反限聚令。他否認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早前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及被判15個月感化令。他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今(26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上訴人李國永被票控於2020年9月4日,在中環IFC一樓中庭,組織多於2人聚集。

判辭指,本案最重要爭議在於上訴人有否組織群組聚集,而是次事件並非遊行。郭官稱,從呈堂的片段可見,李在商場遊走,受商場保安員阻止叫口號,故由商場一樓中庭乘扶手電梯至二樓,沿途繼續叫口號,在保安員截停勸喻之後再折返下層一樓,本質上與指導遊行路線有異。

不足成為組織者

郭官同意原審時的辯方觀點,指案中除有人和應李叫口號,不能顯示有其他參與者曾跟隨過李國永在商場內四處遊走。

郭官引述上訴庭在審理「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說法,稱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的責任,抑或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若純粹在場參與其中,甚至乎位置顯眼,亦不足以成為組織者。郭官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國永組織聚集,即使另外兩個上訴理由不成立,定罪亦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45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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