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林鄭月娥從北京返港後,與北京一身紅色相對照,4日下午,以身黑衣出現在政府總部宣布,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法規例》,規例於5日凌晨實施。條例實施後,在公眾場所,警方有權要求任何人除下面罩,若拒絕,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或罰款25,000元。

就特首林鄭月娥實施禁蒙面法,聯合國人權辦公室發言人表示,任何限制都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要符合比例,而且盡可能將干擾減至最低。和平集會自由是基本權利,應該最大程度地不受限制。

她補充說,使用槍支只是作為最後手段,以及只能用於阻止即時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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