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墨西哥女子2011年與兒子來港,被發現販運4.6公斤可卡因,因販毒罪成被判監27年。自2014年起,該女子申請移交返國服畢餘下刑期,但保安局認為她在返國後可能申請有條件釋放而不同意移交。該女子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保安局的決定,最近被高院駁回。高院今日(7日)頒下的判辭形容保安局的決定合法,移交囚犯涉及境外事務和港府的國際義務,應給予局方充份考慮的空間,法庭不應干預。

申請人為Prieto Vazquez Talina,答辯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保安局。她於2011年從墨西哥來港,與幼子和另外4人販運422.5公斤可卡因,市值約5億港元。她由2011年9月19日起被還押,最終被裁定一項販毒罪成,她的控罪只涉及4.6公斤可卡因。2013年5月,她被判監27年,若行為良好,預計最快2029年9月出獄。

2014年6月,她根據《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移交返回墨西哥服畢餘下刑期。不過,港墨兩地政府沒有移交囚犯的雙邊協議,保安局依據1997年6月生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考慮其申請。條例規定,若香港及境外適當主管當局同意移交,行政長官可發出手令,規定將被判刑人士移交至適用的香港以外地區。

2019年3月,墨西哥總領事向保安局表示,根據墨西哥法律,囚犯服刑五成或七成後可申請有條件釋放,並可能毋須電子監管。若該申請人於2019年3月被移交墨西哥並符合條件,最快可於同年3月申請有條件釋放,但最終刑期由墨西哥法官決定。

保安局認為,基於案件嚴重性,若申請人返國後可獲有條件釋放,便未能達到移交囚犯至當地服畢餘刑的立法意圖,因此不同意移交申請。保安局於2020年3月23日通知她此決定,該女子於同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

申請人:大部份販毒犯人移交獲批

申請人認為保安局的決定不公,不平等地行使行政權力,違反公義,因為大部份與她情況相似的販毒犯人按照《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申請移交都獲得批准,而她卻被拒,局方未能說明她的申請有何不同。

律政司反駁,申請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來支持其說法,局方是獨立考慮她的個案;港墨兩地政府之間亦沒有移交囚犯的雙邊協議;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務及港府在雙邊協議下的國際義務,局方的決定基於專業意見,法庭不應輕易干預。

高院法官高浩文同意應給予保安局充份考慮的空間,認為局方的決定是合法的,最終駁回了司法覆核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L122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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