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男子梁偉傑於13年前冒充警察,誣陷一名16歲中學生藏毒,並以此為由多次向對方勒索款項,最終騙取超過4.7萬元。他更於2013年被捕後棄保潛逃,直至2024年在羅湖管制站落網。梁早前承認9項欺詐罪及1項盜竊罪,區域法院法官陳永豪直斥其行徑「貪得無厭、卑劣得令人髮指」,判處監禁30個月。

案件發生於2012至2013年間,梁偽稱自己是警務人員,向16歲的事主陳姓少年訛稱,在他身上發現了一包指稱為危險藥物的物品,並表示可幫助擺平事件。梁隨後利用各種藉口,包括聲稱廉政公署已介入調查、黑社會牽涉其中,以及需支付「安家費」和「談判費」等,先後9次騙取事主款項,金額由800元至23,000元不等,合共超過4.7萬元。此外,他亦曾盜竊事主的一部手機。

當時,事主因缺乏經驗,信以為真,甚至向同學借錢以應付梁的索款。最終,同學的家長發現異常,透過學校聯絡事主家長,案件才得以曝光。

梁偉傑於2013年被捕,但在警方保釋期間潛逃至內地,一直未有歸案。直到2024年,他因處理靈位事宜返回香港,於羅湖管制站被捕。

辯方求情時指,梁潛逃後於內地成家立室,並在被捕後第一時間認罪,顯示其悔意,應獲得較大幅度的認罪扣減。而法官陳永豪認為,梁遲來的悔意不能與一般及早認罪的被告相提並論,故只給予四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此外,基於梁的行為涉及欺詐未成年人士,並造成心理創傷,其行為「令人覺得卑劣、可恥」,因此法庭不作進一步酌情減刑。

陳官強調,被告並非初犯,其犯罪手法並不簡單,利用事主年幼無知,多次欺詐,甚至捏造廉政公署及黑社會參與的虛假情節,讓事主長期處於驚恐之中,對事主的傷害遠超金錢上的損失。

此外,法官亦考慮到被告潛逃多年,儘管其並未被額外起訴「潛逃罪」,但根據相關判例,即使沒有被正式控告,法院仍可在量刑時考慮其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因此不給予全數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最終,法官決定判處梁偉傑30個月監禁,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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