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8人因涉嫌駕車或掀開渠蓋接應逃離理大的示威者,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判處7至13個月不等的監禁。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因涉嫌爬渠逃離理大,在審訊中途被加控「暴動」罪成立,判處3年8個月監禁。鄭錦滿與另外4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日(2日)在高院上訴庭進行審理。上訴方稱,鄭錦滿可能並非從渠逃離理大,而是試圖從渠進入理大不果,希望撤銷「暴動」罪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本案8名被告包括葉嘉褀(27歲,司機)、何志豪(28歲,裝修工)、鄭錦滿(32歲,立法會議員助理)、陳啟賢(33歲,民政事務局總署行政主任)、黃逸滔(25歲,無業)、馮思睿(30歲,舞台燈光技術員)、林泳汶(31歲,廣告導演)及梁祖光(24歲,售貨員)。
其中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以及林泳汶5人提出上訴。除了鄭錦滿之外,其餘4人已完成服刑,鄭錦滿因暴動罪仍在服刑中。上訴由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負責審理。
代表鄭錦滿的大律師李國威稱,警方目擊鄭錦滿與另一名男子從黃埔渠口爬出,但鄭身上未攜帶渠務工程裝備,不可能從理大的渠道爬至黃埔,他可能只是想從外部進入理大但不成功。上訴方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鄭參與「暴動」,要求上訴庭推翻「暴動」罪定罪,改判「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李續指,控方在原審開案陳詞中僅稱鄭錦滿接應「暴動」人士逃離,未指控他參與「暴動」,直到審訊中途才加控「暴動」罪,對鄭的抗辯造成不公。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回應稱,控方針對鄭錦滿的案情舉證,並未改變檢控基礎,也未動搖辯方的抗辯方向。劉指出,控方在加控暴動罪後曾申請傳召額外證人作供,但被主審法官拒絕,顯示控方依賴的是相同證據來支持「暴動」罪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
何志豪的代表律師表示,何在被捕時,警方最初以「遊蕩」罪拘捕他,但後來卻起訴「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兩項罪行的嚴重性差距極大。由於「遊蕩」罪屬於較輕的罪行,何當時才決定回答警方提問,上訴方認為法庭不應接受這些證詞。
陳啟賢的代表律師稱,原審法官缺乏直接證據證實陳啟賢清楚知道從渠口爬出的人全都來自理大。原審法官在判決時提到,當時有大量Telegram訊息、連登論壇的討論以及新聞報道都涉及理大事件,僅依據環境證據推測陳知道有些理大人士從渠口離開。
法官彭偉昌反問,陳當時為何在下水道口放置繩索,意圖幫助誰。上訴方解釋,當時有傳言稱可能有工程人員被困在內。彭官認為上訴方說法不合理和缺乏常識。
馮思睿和林泳汶的代表律師指,當時可能有些沒有參與「暴動」的人士被困在理大,因為無法從警方指定的出口離開,才在慌亂中選擇從渠口逃離。馮林兩人不一定知曉從渠口救出的人是為了躲避警方的追捕。不過,彭官質疑上訴人的目的正是要協助從理大逃離的人士免於被警方拘捕。
上訴庭聽取雙方陳詞後,決定將於6個月內頒布裁決。
案件編號:CACC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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