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日前三讀通過《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該草案讓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來決定,某項填海工程的「凌駕性公眾需要」是否可推翻維港的「不可填海推定」。保護海港協會質疑有關修訂是讓政府可「自裁自決」,表示考慮循法律途經糾正新例,正諮詢法律意見。
保護海港協會副主席徐嘉慎表示,現行法例下政府提出填海,需證明具凌駕性公眾需要並由法院裁斷,認為這個做法最公正,質疑評修例如讓政府取代法院,日後填海工程的申請、舉證及裁決全由政府處理。
雖然當局聲稱修例後不會大規模填海,但是徐嘉慎質疑這只是今屆政府的承諾,新政府的政策或有變,只有法律方可長久約束。他又說,司法覆核的申請期限只有3個月,但反對填海工程需進行地質檢討及調查等需時,實際難以在期限前做到。
保護海港協會早前曾指若新例通過將停運。徐嘉慎透露,正諮詢法律意見能否糾正新例,如果沒有勝算,將繼續清盤程序,協會會在年底停運。
發展局回應稱,所謂「自裁自決」的批評完全是「誤導」,又稱新例將法庭在過去相關司法覆核個案中引用的原則寫進法例,並且訂明收集公眾意見的法定要求和程序,亦在法例上確保決策層級由個別部門提升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為長遠保護維港提供更堅實的法理基礎。市民若不滿行政當局的決定,仍然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新例沒有改變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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