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辦法,台灣人因領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份,要再申請回復台灣身份時,應符合對台灣安全有重大貢獻等條件。至於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得不予或撤銷回復台灣身份的許可。
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5大安全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近日預告「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大陸地區設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而喪失台灣身份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份後,再轉換為大陸身份者。
修正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複製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份,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慮。
至於何謂「人道考慮」,草案指出,考慮當事人可能從小就由法定代理人辦理、非自願喪失台灣身份,或與在台親屬情感聯繫、健康情形等因素,宜就個案情形考慮後許可申請。
針對申請回復台灣身份應繳的文件,草案強調,應繳交經權責機構驗證的喪失大陸地區戶籍,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為利審查是否在台灣地區外涉重大犯罪,增訂需繳交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3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文件,但未滿18歲免附。另也要繳交符合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人道考慮相關具體事證。
草案也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曾有或現有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台灣利益之虞。
草案指出,因應中共混淆身份認同的威脅,當事人如有危害台灣安全或損及台灣尊嚴言行,已逾越台灣存續界限,應予限制;至於重大違法行為如涉蒐集洩漏台灣機密、非法代理或經銷大陸地區商業服務、未遵守出入境管理規定等;損害台灣利益行為則如洩漏商業秘密、破壞公共設施或煽動社會動亂等,也都應被禁止。
草案明訂,經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者,有得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案件,由移民署邀相關機關共同審查。#
(中央社)
----------------------
♠️中美關係藏暗湧♦️
1️⃣ 美國境內的秘密戰爭
https://tinyurl.com/bdhrdnt7
2️⃣ 跨國鎮壓技倆一覽
https://tinyurl.com/4xst7r2d
3️⃣ 評論:習近平實權暗地移交 新決策層如何抉擇?
https://tinyurl.com/3c8h2d9n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復印 支持購買👇🏻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