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俄亥俄州男子因在社交媒體上多次發表暴力帖文,近日遭聯邦大陪審團起訴。該案不僅凸顯美國對聯邦官員人身威脅的法律回應,也引發社會對網絡言論、跨州犯罪與境外恐嚇行為的高度關注。
從針對執法人員、國會議員到特定團體或個人,這類威脅已成國安與法律體系面臨的重大挑戰。但不論威脅源自國內還是海外,針對美國公民、聯邦官員或一般團體的死亡恐嚇,均構成犯罪。美國法律體系,從聯邦到州層級,再到國際合作與制裁機制,均已建立明確的法律工具與處置機制,以維護公共安全。
涉網絡威脅言論 遭聯邦大陪審團起訴
一名來自俄亥俄州辛辛那提的38歲男子凱利(Anthony Marcus Kelly)因涉嫌在網絡上多次發表威脅言論,揚言射殺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官員以及國土安全部(DHS)部長諾姆(Kristi Noem),近日遭聯邦大陪審團起訴。
他被控兩項聯邦罪名:一是威脅攻擊或謀殺聯邦官員,二是跨州發布具威脅性的通訊訊息。
美國司法部於8月13日在官網發布消息指出,凱利於6月下旬至7月中旬間,以帳號「Slab」多次於社交平台發表暴力帖文,鼓吹殺害ICE官員,並描述其購買槍械的過程,企圖強化威脅的真實性。部份帖文內容包括:
「這些該死的法庭還值得尊重嗎?#蓋世太保戀童癖 不配得到任何東西,只配迎接煙火的洗禮。#革命才是出路 #摧毀ICE 他們就是該撲殺的瘋狗,包括#KristiNoem #行走的狗肉。」
另有帖文表示:
「你們要是敢來找我,就準備中彈。我不是要讓你癱瘓,是要直接把你打死。我不在乎你是誰,叫甚麼名字,或代表甚麼。」
凱利於7月22日遭FBI逮捕,目前在聯邦機構拘押中。
根據聯邦法律條文18 U.S.C. § 115:威脅攻擊或謀殺聯邦官員,最高可處10年監禁;另一項法律條文18 U.S.C. § 875(c):跨州通訊中的威脅,最高可處5年監禁,即使加害人不在同州,只要使用電話、社交媒體或其它通訊工具發送威脅,即構成聯邦犯罪。
7月29日,60歲的俄亥俄州男子Jeffrey Dorsey因致電國會議員辦公室,留言威脅議員若支持削減醫療補助(Medicaid),「就砍下對方的頭」,遭FBI逮捕,隔日被起訴。
ICE:這不是抗議 而是恐怖主義
美國移民與海關執法局(ICE)在官方聲明中強調,這類針對聯邦執法人員的暴力威脅,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ICE代理局長萊恩斯(Todd Lyons)在一份聲明中表示:「我要說得很清楚:威脅殺害聯邦官員,這不是抗議,而是恐怖主義行為。」
萊恩斯強調,「我們已經忍無可忍。任何針對ICE人員的威脅或攻擊,都將面臨迅速且毫不留情的司法制裁。」
國土安全部長諾姆因遭死亡威脅被迫搬離住家
國土安全部表示,部長諾姆近期個資遭媒體曝光,並收到來自恐怖組織與匿名網絡的死亡威脅,目前已暫時搬離私人住宅,轉入軍方保安住所居住。
DHS助理部長麥克勞林(Tricia McLaughlin)說,由於「威脅和安全問題」,諾姆部長「被迫暫時住在軍方宿舍」,並支付租金。
麥克勞林表示,在媒體公開了諾姆部長在華盛頓DC個人公寓的位置後,「暗網上面的惡意起底和死亡威脅日益增多」,一些死亡威脅「來自恐怖組織、卡特爾和犯罪團夥」,他們都是國土安全部打擊的目標。
諾姆在X上的一篇帖文中說,「我們既不會,也沒有,讓這種暴力威脅阻止我們,或減緩我們的腳步,我們的執法部門每天都在繼續執法,逮捕最墮落的罪犯,包括戀童癖、恐怖份子、殺人兇手、幫派成員和性騷擾者。」
不只聯邦官員 一般社會團體與民眾也受法律保護
即使受威脅對象非聯邦官員,美國法律仍對遭到恐嚇與死亡威脅的受害者提供保護。以紐約州為例,以下條文適用於任何民間個人、社會組織或團體:
聯邦層級:
根據美國聯邦刑法18 U.S.C. § 875(c):跨州電子通訊威脅(如社群平台、電郵、簡訊)均屬犯罪。
真實威脅原則(True Threat Doctrine):經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凡恐嚇性言論構成合理恐懼,即可排除言論自由保護,依法懲處。
紐約州層級:
§240.30:加重騷擾罪(Aggravated Harassment, 2nd Degree):若故意透過通訊威脅造成身體傷害恐懼,屬輕罪。
§120.14–120.60:威脅與跟蹤罪(Menacing / Stalking):依威脅程度分三級,嚴重者可升為重罪。
§490.20:恐怖主義威脅(Terroristic Threat):即使無意圖實施,若造成「合理即時恐懼」,亦屬重罪。
§490.25:恐怖主義犯罪(Crime of Terrorism):若威脅意圖造成社會恐慌、政治干預,將依更高罪名處理。
若威脅來自國外:美國如何應對「跨國鎮壓」與海外恐嚇?
若威脅來自境外,美國仍可透過以下法律與外交途徑追究威脅者:
引渡程序
美國與逾百國簽有引渡條約,如威脅者居於加拿大、英國、日本等盟國,美方可請求引渡受審。
國際通緝(Interpol Red Notice)
若恐嚇者潛逃至無引渡條約國家(如中國、伊朗、俄羅斯等),美方可透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緝令,限制其入境它國或跨國旅行。
《全球馬格尼茨基法》
如中國(中共)政府或其代理人被證實參與針對神韻、法輪功、藏人、維吾爾人等團體之恐嚇、監控或人身威脅,美國可依該法凍結其資產、取消簽證、限制其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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