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聽說中國有一個群體(包括死磕律師和維權公民),他們堅決捍衛這個國家的法律權威,目的是為了讓中共領導人兌現高喊的「依法治國」口號。然而這個群體卻成了權力者的敵對勢力。於是,關於這個群體中的成員所涉及的任何案件,司法機關都會毫無依據的判決其敗訴來打壓他們「相信法律,不相信權力的」頑固思想。如果這個群體對司法機關還不服,就會有一群官方維穩人士問「你對一個法院的判決你不服,難道那麼多的法院的判決你都不服」,意思是說「不是法院的問題,是你這人有問題」。
老網民對我這個為村民維權25年的網民應該不陌生,對於法院的枉法裁判真是舊的不去新的又來。死磕到底,對我來說倒是好事,現在去北京上訪、舉牌、呼籲,多一起冤假錯案還挺合算的。
以上這個說法在此之前我沒有考證是否真實,但以下我講個實例,讓大家來證實以上的說法。
2024年 5月23日,我兒子的車在紅綠燈交叉路口轉彎時,被一輛直行的的士超速撞擊,造成車輛嚴重受損,交警以「右轉要讓直行」為由,事故責任認定我兒子的車承擔主要責任,而事故責任認定違背法律規定,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當時我有在各個群發布過兩篇網文《這種交通事故認定結果將再次讓文明倒退50年》,及《轉彎讓直行所引發的深思》當時曾引起網民的熱議。
按交警事故責任認定,保險公司給對方賠付了兩萬多元後,對方又提起訴訟,要求我兒子賠償40天的營運損失。我兒子依法依規行車被撞還莫名其妙的承擔全責,交警出示的探頭監控,該起事故明明是對方超速造成,對此,我們提起反訴,翔安區法院不支持,我們又另案起訴,要求法院重新作出認定事故,並賠償我兒子的修車費用。翔安區法院一案兩審,對我們提交12組證據,在判決書中我們提交的證據一份不提,而對方沒有提交任何反駁的證據,法院卻支持對方。
7月28日,我們向廈門市中級法院上訴,一審法院違法判決見上訴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基本訊息隱去)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基本訊息隱去)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私家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廈門市翔安區法院(2025)閩0213民初3905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廈門市翔安區法院的(2025)閩0213民初3905號民事判決。
2、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事實不清,沒有依法審查定案依據的合法性。一審駁回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引用的法條恰恰都是支持上訴人訴求的規定的法條,明顯張冠李戴,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1、一審法院採納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駁回上訴人起訴的定案依據,沒有說明採信的理由與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責任劃分適當,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可事實恰恰是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違背事實與法律規定作出的,這是法院審理的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證據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載明「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分析」,翔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證據,僅憑給上訴人觀看的監控作為定案依據,而該監控恰恰證明上訴人的小車在被上訴人前方110米。
認定書也沒有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上訴人的小車在右車道,紅綠燈路口按路面標識向右轉這是駕駛員與交警應知的常識,而交警以上訴人的車變道,對方不懂上訴人要右轉,又以上訴人轉彎未讓直行為由,認定上訴人負全責。變道是指在駕駛過程中,車輛從當前車道變換到其他車道的行為。而事發現場右轉是上訴人當前按路面標識唯一行駛的車道,上訴人沒有其他車道可走,所以上訴人不存在從當前車道變換到其他車道的行為。況且,被上訴人的車在上訴人後面110米可以直視上訴人的車右轉的全過程,被上訴人的車根本不在上訴人右轉的視距範圍,不存在上訴人未讓被上訴人的說法。因此,35020020240523001403-A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負全責即沒有證據,又沒有分析事故形成的原因,明顯違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根據法釋〔2018〕1號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 (二)規定: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的行政行為沒有法律規範依據屬於重大且明顯違法。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法律規範的依據,致使申請人減損權利,增加義務。上訴人收到判決書後申請原審法院判後答疑,對翔安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沒有依據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合法,是不是可以理解《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六十四條與最高法的法釋九十九條是違法,申請人希望原審法院給予解釋得以息訴,而上訴期限到了,原審法院並未給予解釋。
原審判決中對上訴人提交主張自己訴求的證據沒有採納,也沒有評價,違背法律規定。
根據翔安交警大隊警官給上訴人出示的監控影片,上訴人的小車在被上訴人的小車前方110米,這是事實,上訴人已經給法院提交了警方給上訴人看監控時的錄音,及監控拍攝路段的照片(證據7、8、10、11)。上訴人的小車在右轉的車道上,按所需方向駛入導向車道,這是交通規則,被上訴人的車在上訴人小車後面一百多米,可以清楚看到上訴人的車右轉,卻不保持距離,而直接將上訴人的車撞飛一圈,被上訴人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也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46條下雨天時速限速30公里的車速的規定。上訴人在本案中提交的11組用以主張訴求的證據,在庭審中,法庭也組織被上訴人一一質證,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卻沒有載明,也沒有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對上訴人有利事實的證據沒有確認,而是選擇迴避。一審判決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也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第四條,及最高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製作規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通知,在判決書中載明對於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的證據,及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意見。
3、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反駁原告訴求沒有提交證據,卻給予偏袒,認定其不負責任,違背誰主張誰舉證規則。
上訴人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被上訴人的小車超速的證據,被上訴人反駁其沒有超速,被上訴人應當提交證據證明其沒有超速,更何況被上訴人在法庭上也說明他的車裏有車速記錄,有證據不提交,明顯在隱瞞超速的事實。判決書沒有載明被告的提交的反駁證據,這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4、原審法院調取的證據影片與翔安交警大隊給上訴人出示的影片不一致,證明有一方在隱瞞事實。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五條,「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後,可以查閱、複製、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上訴人於2024年5月23日下午和2024年5月24日上午兩次到翔安交警大隊要求複製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交警部門都沒有給上訴人複製,當時接待警官沒給上訴人看事故現場片段,只給上訴人看離事故現場大約60多米的外的監控影片,稱這監控影片就是事故認定的證據,且告訴上訴人兩車分別在兩個標識處,兩個標識處的距離就是10米。當上訴人到現場查看監控中的兩個標識處的距離有110米後,於2025年2月12日向翔安區法院遞交《民事起訴狀》,同時遞交了11組證據及《調取證據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也說明了監控內容。今年7月1日開庭時,一審法院調取的是事故發生時的幾秒監控錄像卻沒有當時翔安交警大隊向上訴人出示的影片,當然,法院調取的監控是上訴人車被撞的現場監控也很重要,但法院調取的證據必須完整,法院調取的影片結合翔安交警大隊給上訴人看的影片,可以還原了整個事故現場,是被上訴人超速撞上訴人的事實。
事發時,交警大隊給上訴人看的是離現場60多米以外的影片,法院調取的是事故現場的影片,卻沒有翔安交警大隊給上訴人出示的那一段(見附圖),是翔安交警大隊不給一審法院拷貝,還是一審法院不拷貝這段關鍵的行車監控?是誰在隱瞞事故真相?請二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引用的法條張冠李戴
一審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引用的法條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私家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上訴人已經一一說明,上訴人提交11組證據主張自己的訴求,而被上訴人沒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沒有超速,一審的判決書卻認定提交11組證據的上訴人沒有提交證據,而沒有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反駁理由的被上訴人卻「有理有據」不負責任.一審法院是依據甚麼規定可以做到如此黑白顛倒的?一審判決也沒有載明認定上訴人負主要責任的合法依據與法律依據。
這到底是一審法院的判決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還是上訴人的訴求沒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審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張冠李戴,請求二審法院查清全部事實,從本案的事實真相、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出發,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廈門市中級法院
上訴人:王暾魁
2025年7月26 日
本狀副本2份
今天下午3:55分,廈門市中級法院給我兒子電話,問我們存不存在調解可能,降低給對方的賠償。兒子把中級法院的電話給我,叫我回一個過去給法官。
下午16:09分,我給廈門中級法院回了電話。
一男性法官接了電話,我說明身份,對方說這個案件交警部門已經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法院就以事故責任認定為準,意思是說一審的判決沒錯(法院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管是否依法作出的都能作為定案依據,那也得附上法律依據,才能讓人信服吧)。這法官還說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我聽了心底湧出一絲悲慼,是這法官專業水平有限,還是法官欺負我們這些小百姓不懂法?以前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其實我頁希望這宗案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但,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次修正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意見》根據該意見,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對此,我回應法官,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他說我超過時效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問我要不要通過中級法院進行調解,降低賠償費用。我說這不是賠償費用的問題,而是事故責任的問題,法官還是堅持他的說法,對認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我不想再爭辯,就說那你看該怎麼判就怎麼判,我會向相關部門舉報、投訴。
我來廈門剛好十年整,在島內住的幾年,廈門確實給我留下文明的印象,這次翔安的交通事故事件刷新了我對廈門的認知。
王秀英寫於2025年8月14日
附1:
中共最高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中共最高法院公報案例【2010年第11期(總第169期)】:葛宇斐訴沈丘縣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雖然可以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但由於交通事故認定結論的依據是相應行政法規,運用的歸責原則具有特殊性,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於民事法律賠償責任。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附2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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