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1日港島區衝突,一名曾涉參與的法律系女學生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原審裁定她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上訴,「暴動」罪的無罪裁決遭上訴庭撤銷,案件被發還原審。女學生就該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案件今天(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辯方透露被告擬不認罪,法官郭偉健將案件排期至明年1月5日作審前覆核、明年4月23、24日進行審訊,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中被告湯嘉欣(案發時21歲)被指在2019年8月31日,於灣仔軒尼詩道近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並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原審法官李俊文審理後,裁定兩罪罪名不成立,認為控方未能超越合理疑點證明被告參與「暴動」行為。
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質疑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評估環境證供的整體性,裁定就「暴動」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原本無罪裁決,並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處理。不過,關於「持有攻擊性武器」罪的部份,上訴庭則維持原審裁決,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辯方隨後兩度試圖上訴至終審法院,先被上訴庭拒絕批出證明書,再向終院上訴委員會提出申請。終審法院於7月16日以案件「沒有可供爭辯之處」為由,書面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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