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病權威專家、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涉於2021年5月駕駛私家車時,未停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而發生碰撞,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票控罪成,罰款2,000元。黎青龍不服定罪上訴,今(5日)獲得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在判詞表示,原審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朱文翰所持的定罪理據,是參考「道路使用者守則」,指司機在小路出大路時,有持續的責任讓路給在大路行駛中的車輛,因此,即使黎在駛出路口時沒有不小心,但當肇事司機的車輛加速駛近時,黎仍然應該將車停下來,讓第一證人駛過。
但是潘官不認同「道路使用者守則」,可被理解為小路出大路的司機有此持續責任。潘官指出守則的第70和74頁,是針對司機在讓路線前及轉右前所應遵守的規則。原審的事實裁定,黎在決定由紅山道駛出白筆山道時並沒有任何不小心的地方,因此黎可算是經已遵守這兩項「守則」。當上訴人駛出路口之後,它們已不再適用。
潘官認為,即使這些守則並不適用,黎在駛出路口之後仍然是有駕駛時的一般謹慎責任,但裁判官不應以該兩項「守則」作為基礎,裁定黎不小心駕駛。
肇事司機車速甚快
黎爭議原審忽略有關的路面環境情況,沒有適當考慮控方舉證的證供是否足夠舉證不小心駕駛,與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沒有適當謹慎及專注在大路上的車的行車動態,在不安全的情況下仍駛出路口。
潘官在判詞指出,行車紀錄儀片段顯示,黎的車速緩慢而且平穩,其駛出路口時,肇事司機距離該路口仍有相當距離,估計有57米多。黎沒有如原審裁判官所指的「鬥快先駛入右轉的行車道」的情況,但肇事司機車速卻是甚快,接近路口時更有加速的跡象。肇事司機的車快速駛近時,上訴人的車已經開始進入白筆山道西行線。
潘官指,要判斷的並不是黎有否採用能避免意外的方案,例如停車,而是黎的駕駛態度有沒有遜於一個謹慎合理司機的水平。潘官認為,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下令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案件編號:HCMA239/2022 @
----------------------
【新】📊 每周財經解碼
https://tinyurl.com/2asy8m4p
🔑 談股論金
https://tinyurl.com/yc3uda7e
----------------------
【不忘初衷 延續真相】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