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圍城」中,有8人被指協助示威者經渠口逃離校園,並駕車接應。當中5人不認罪受審。前「熱血公民」成員鄭錦滿被判「暴動」罪成,入獄3年8個月;其餘4人則因「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監12至13個月。5人刑滿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於今(5日)頒下判詞,撤銷鄭的「暴動」罪定罪與刑期,其餘4人維持原判。

上訴人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林泳汶。上訴的主審法官為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

判詞指出,原審的區院暫委法官鄭念慈,容許控方在完成舉證後才額外加控「暴動」罪,是「遲來得可以的舉動」,造成對鄭的「兩面包抄」,失去公平抗辯的機會。

另外,判詞批評鄭念慈裁定鄭是通過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爬至涉案的渠口,與有關證據背道而馳,有悖常理。因為作供的渠務署工程師稱,公家渠道內沒有照明系統,在沒有安全措施下進入會有危險。但鄭爬出渠口時,沒有佩戴頭盔等安全設備。根據工程師最遲在案發當天早上6時的檢查,公家渠道正值潮漲,水位較高。上訴庭認為,基於以上各種情況,鄭錦滿經理大校內的地下水道逃出,「實在不是唯一的合理推論」。判詞又提及,原審在邀請控方加控控罪時就指出過,鄭是從理大逃出或是下去救人,「同時有兩個可能」,上訴庭認為整體而言,鄭更像是後者。

加控變成「無死角」

判詞提及,證明鄭參與暴動,須有足夠證據,但是如證據相對薄弱,一切相關環境又顯示鄭可能是之前進入該渠口的接應人員,「他的暴動罪也自然無法維持」。

不過,控方檢控的事實基礎即使沒有改變,但客觀而言,令鄭由「接應人員」,「頓時變成了逃離理大的暴徒」。另外,由於原來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沒有撤回,經過修訂的控罪書就變成了一份全方位無死角的控罪書——「法庭既可以接受經過澄清的控方案論,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妨礙司法公正,也可以裁定接受接應的暴徒在逃出理大之前參與暴動」,又或者裁定相關的被告鄭兩項控罪同時成立。

已在今年6月刑滿出獄的鄭錦滿,在其社交平台發文回應裁決時,嘆道:「欲加之罪,其無辭乎。遲來的公義,不是真正的公義。」

另4被告維持原判

至於同案另外4人,上訴庭認為其上訴理由不是合理可供辯的,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何志豪方面,辯方質疑警方證供矛盾及以「遊蕩罪」誘導供詞,但上訴庭認為暫委法官已詳細分析供詞,何自始已知警方懷疑其接應理大人士,並非在錯誤認知下招認。

陳啟賢一方質疑暫委法官過度依賴環境證據,忽略有利證供,並錯誤認定其與他人合謀。但法庭認為,渠口逃走方式已廣泛流傳,屬社會常識,陳現場行為具實質參與,並非常人單純路過,原審結論屬合理推論。

至於馮思睿、林泳汶,辯方主張理大內可能有無辜者,他們或基於此才出手相助,且證據間有矛盾。然暫委法官已處理此點,裁定即使存在無辜者,他們的「救援」實質仍是協助逃避警方。至於證供矛盾,法庭認為關鍵證據仍在行車紀錄儀,並未出現不合理接納相悖證據的情況。二人未有證供解釋行為,法庭不作臆測。

案件編號:CACC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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