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今日(9日)宣布,將於12月22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署方會向2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出通知書,要求車主必須在發出通知書日期的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如車主在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
署方指,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它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個別車主如有實際困難或合理理由不為其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運輸署指以下3種情況可獲豁免,包括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或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車主如有其它合理理由,可向署方提出,署方會視乎個案情況考慮是否批出豁免。申請豁免的資格和指引將於稍後公布。
另外,在新制度下,未領牌車輛將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須為其車輛負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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