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香港警員被控於2022年至2023年間,在處理10宗案件時涉嫌偽造證人陳述書,或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追究,導致案件終止調查。案件今日(9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暫委法官黃國輝裁定全部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作結案陳辭,黃續准保釋候訊。

被告黃耀聰(34歲,現已停職)被指於2022年11月4日至5日偽造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聲稱由周姓女子簽署,實際上周嘉敏並沒有作出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被告意圖誘使上級相信文件真實並終止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調查。

另一控罪指,黃於2023年1月6日至7月28日間,就9宗案件,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着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黃於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2022年1月,周姓報案人報稱遭財產詐騙,11月初表示因事忙無法到警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黃卻向上級訛稱周已簽署文件並提交偽造陳述書。2023年8月,警員發現其中一案檔案缺失「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事件始揭發。

控方上周傳召證人,包括82歲事主郭瑞河及其上司、警長唐偉雄。郭確認庭上展示的陳述書有其簽名,但強調從未決定不追究,且曾應警方要求簽署「冇字」文件,因「相信警方做事公正」未提出質疑。唐偉雄供稱真誠相信黃錄取事主「不追究口供」,故同意終止調查,並透露事件後上級要求警長親自聯繫事主核實意願。

黃否認所有控罪,辯方未作中段陳辭,法官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DCCC202/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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