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硤尾大坑西邨清拆重建引起爭議,負責營運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民事控告多名拒絕遷出的居民。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後,法官陳錦泉今(23日)頒判辭,裁定平民屋宇公司一方勝訴,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收樓的權利,各被告必須交還相關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並支付訟費。
法庭今日頒布的判辭,涉及5名居民,分別是甄國業、曹綽之、關偉建、馬媚媚及譚蕙蘭。陳官命令各被告交還單位予平民屋宇,及須向平民屋宇支付訟費。平民屋宇一方聘請資深大律師及大律師共3人,但陳官認為大律師費用方面,一名12年年資左右的大律師代表平民屋宇已經合理地足夠。
5名居民的租約,分別於2021年9月至2023年4月間到期。
官:公司未有承諾被告有權永遠租住
審訊期間,有被告稱上一代家人透過相關租購合約或銷售協議,在50年代購入光民村平房的產權。後來光民村清拆,重建為大坑西邨後,他們的相關權益轉移,故亦有大坑西邨單位的產權。
不過,法官稱各相關被告人家庭,當年都得到安置安排及遷出光民村租金安排,根據個別情況得到相應的租金補貼或特惠,故不同意個別被告人指稱,他們的家人當時被剝削或不公平對待。
判辭引述其中一名被告曹綽之的論點,稱平民屋宇承諾曹的家人有權可以永遠租住。但是法官認為,曹的抗辯書的申述,沒有提及平民屋宇曾經作出永遠租住的承諾。
另外,法官認為平民屋宇雖然是一個非牟利機構,以平價提供某些服務,亦得到政府批地,但不等於平民屋宇就對每一個已經入住的租客,作出隱含的法律承諾,約束自己永遠都要續租給租戶。
本5宗案件的審訊,原本與另外2宗案件一併進行,但後兩者分別在開審前數日和審訊第二日達成和解。平民屋宇在開案時指,超過99%的租戶已經自願交回單位的管有權。自2023年底,平民屋宇以業權擁有人及業主的身份,向未交回單位管有權的租戶展開訴訟。期間,其中一位被告租戶梁亞端,就平民屋宇向選擇回遷租戶只發放一次性租金津貼的決定,及將她逐出其單位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案件編號:DCCJ5505、5507、5509、5546、5582/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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