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被控違反《社團條例》案,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等6人,2022年11月被判罪成,分別被罰款2,500元及4,000元。其中5名基金信託人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昨日(3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指基金組織鬆散、各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不符條例下社團組織的定義。
5名上訴人分別是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學者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同案的基金秘書施城威沒有提出上訴。上訴案由上訴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鮑晏明及彭偉昌審理。陳日君、吳靄儀、何秀蘭及何韻詩均有到庭。
上述6人在原審時被裁定基於共同宗旨成立基金,符合社團定義,作為幹事不曾為基金註冊,施城威罰款2,500元,其餘5人各罰款4,000元。
潘官關注「612基金」在法律上是否屬於信託,需查明存在受益人。如果不是信託,5名上訴人曾簽署具法律效力的契約,就衍生出相互權利和義務。
代表陳日君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基金不足以被視為信託,而是《社團條例》下「社團」釋義中的「一人以上的組織」。基金不設階級制度劃分會員身份,亦無任何社團章程或規則,不設主席、副主席、幹事崗位,成員之間沒有合約與強制義務,於是亦沒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不符合社團定義。
彭耀鴻並爭議原審裁判官嚴舜儀,引用1971年的案例判案,當時尚未訂立《香港人權法》,條例版本亦不同,認為應裁定引用該案例無效。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主張,612基金不是有效慈善信託,強調信託人之間沒有相互權利和義務。他解釋,「相互權利及義務」是指上訴人按共同目的或宗旨行事,他們對捐款人有信託義務,需妥善處理相關資金,但沒有對其他信託人負有監管約束等相互義務。
上述6人早前被控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的幹事,沒有在指明限期內,遵從《社團條例》5(1)的規定,為「612人道支援基金」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
案件編號:HCMA446/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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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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