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引入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以涵蓋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違例者的最高刑罰,由兩年監禁至終身監禁不等。
法改會2022年7月發表相關諮詢文件,公眾諮詢期間收到65份意見書。今(9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指出在《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訂立針對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部份已不合時宜。情況與澳洲、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大陸、紐西蘭、新加坡及美國不同。上述司法管轄區全部均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份處理電腦網絡罪行,藉此就該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其相關司法管轄權事宜,訂定條文。
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 網絡安全等可作免責辯護
法改會建議,將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取覽罪)。如在未獲授權下取覽,並意圖進行其它犯罪活動,即屬加重罪行。
除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外,會方亦建議特定的免責辯護,亦包括網絡安全、保障易受傷害人士(16歲以下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及真正的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
另外,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電腦數據,法改會認為應定為罪行。適用於不同種類的數據,包括元數據(即關於通訊的資料)、傳送中的數據,以及在傳送期間暫時靜止的數據。
法改會指,鑑於「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的舉證門檻較高,無須為在通常運作過程中截取或使用電腦數據的專業或真實的業務,提供任何特定免責辯護或豁免。
有人倡危害國安應視為加重罪行
對於現行法例中,《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及64(2)條關於「誤用電腦」的現有條文,法改會建議,改列於新訂的電腦網絡罪行法例中,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電腦系統的行為,應定為「干擾罪」,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亦應定為特定免責辯護。因此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現有第64(2)條所指明的兩項合法辯解,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亦應定為特定免責辯護。
對於諮詢時有回應者建議,任何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視為加重罪行,報告指出《港區國安法》相關條文範圍相當寬闊,足以包括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系統的行為。《基本法》23條立法後,政府有條件評估現存國安罪行是否足夠,在考慮法改會建議後,研究是否有可完善之處。
至於蓄意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其部份(或蓄意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法改會認為應定為罪行。如犯罪者意圖將該器材、程式或數據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即屬加重罪行。
法改會強調,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並為網絡安全、教育、科學及研究目的設有特定免責辯護。另設其它特定免責辯護,以顧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寄存服務提供者及自動化科技的運作。
上述5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2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14年監禁)。
涉及危害生命(例如干擾鐵路訊號系統)的加重形式干擾罪則屬例外,其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就刑事損壞的加重罪行所訂立的刑罰保持貫徹一致。
保安局:政府研訂更多法律
保安局回應,政府歡迎法改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發表上述報告書,進一步完善現行相關法例,有助提升打擊此等犯罪行為的效能。政府將仔細研究報告書的有關建議,考慮如何跟進落實。
局方稱,考慮到報告書屬於法改會有關電腦網絡罪行研究的第一部份,小組委員會亦正就其它網絡罪行範疇,包括「借助電腦網絡的罪行」和「證據事宜及執法程序事宜」進行研究,政府將全面審慎研究相關內容,以期制訂更完備的法律,以應對資訊科技發展對社會治安帶來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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