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是在美國發生的案件,涉及的是美國的司法制度,直接評論何志平一案筆者以為還是不適當的,並不是怕甚麼干預司法公正,而是資料太少,只能依賴新聞所提供的圖像概念,背後還有複雜的政治操作,論說案件的終結意義不大。不如介紹美國〈海外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1977)中為控罪提供的5大抗辯理由,大家代入案情,自可作出估算,更實際還是增長法律知識,這才是本欄的目的。

法例本身提供了四類抗辯理由(defenses),看看其內容再想想案情,何志平只要有強勁的律師團隊相助,平安歸來並非奇事的。這5大抗辯可簡稱:1.慈善捐贈;2.當地法律允許;3.誠實善意的支出;4.疏通費;5.被勒索或脅迫。留意,本港法律並無相同理由。

1.合法的慈善捐贈並不違反上訴的FCPA。〈海外貪腐法〉只針對慈善捐贈不能利用作為掩飾以利腐敗性地行賄外國官員。原則如是,實行之時自然灰色地帶很多。志平案案情涉及慈善基金,可視為早有謀算,有一定法律意見在先。2.在外國的當地法律下相關付款是合法的,這要由被告人負責舉證相關的法律允許相關的付款,而且行之有效。3.誠實善意的支出(a reasonable and bona fide expenditure)以有利生意合約的進行,太多數的商業款待可歸入此類別。4.疏通費(Faciliating or Expediting Payments),顧名思義,這是在一項政策基本上已決定但在這樣那樣的情況下需要支付一些款額,支付給外國官員的有關款項便不視為行賄而只視為加快商務的履行。5.在情況緊急而在被勒索或脅迫的情況下,行賄不是自願主動,不違反FCPA。

在5大抗辯理由之外,還有第6大的一扇逃生門,那就是何志平的律師團隊可與美國司法部協商,在承認控罪是違法的情況下達成不起訴協議,以罰款代刑(Non Prosecution agreement)。單以FCPA而論,罰款代為起罪是常規而不是例外。港人對此沒有所聞,但應知道民事上和解協議十分普遍。原來刑事也有這一套,請別大驚小怪,在歷史上民刑本來是不分的,特別在資本主義社會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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