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就算人權公約都留有法律上禁止傷害別人名譽,作為言論自由的限制,亦即法例保護了一個人的名譽而因此對言論自由作出限制,是合理及符合人權原則的。但普通法的誹謗不是這樣一回事。現實不過是專權政府用英國誹謗法律去迫害反對派,而有錢的人只要付得起賠錢誹謗別人就如消費一樣是一項權利。

本星期兩單誹謗是非,梁振英指民主黨想調查UGL事件並大做新聞係刑事誹謗。這是按《誹謗條例》第5條任何人惡意發佈他明知屬虛假的誹謗(永久形式)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罰款。港人常笑新加坡喜歡告反對派領袖誹謗,要坐牢並罰款到破產,可知香港保留了一式一樣的英國法律,政府其實也可以隨意拿出來用一用。

惡意(Malice)在民事或上述刑事誹謗都係關鍵詞,但係甚麼指甚麼就十分不清楚,十分不理想也就十分兒戲。

例如陳茂波夫婦被指控發電郵誹謗漢基國際學校校董子女的案件,誰是誰非不單旁觀者搞不清楚,細看連法官也搞不清楚。終院法官指原審法官對陪審團作出的指引有嚴重缺陷。之後上訴庭法官撤銷陳氏夫婦敗訴的原審判決是恰當的,但上訴庭依據錯誤的法律基礎去直接改判陳氏夫婦勝訴,加上證據顯示陳氏夫婦可能有惡意,因此下令陳氏的行為是否屬有惡意及賠償金額的爭議,要發還重審。

這案是由陪審員,即普通人審理。事實上要認定陳氏夫婦是否有惡意,理應只是由常人的常識及直覺去判定。民事官司舉證是比較可信便可以了。法官指引錯成點不得而知,上訴庭又錯更令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可能所有人都無錯,只係對何謂「惡意」理解各自不同而已。

審完又審,訟費可能已是天文數字,官司打下去對雙方都無意義,只會對收費的律師及好奇心重又各自自以為是的法官有意義。

筆者可以告訴大家,誰是誰非其實是無可能搞得清楚的。但有錢一方一定受害較少,這是誹謗官司的特性。不同別的法系,《普通法》無權力下令敗方道歉,畀得起錢可以再誹謗多幾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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