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不敢教法官如何審案,也沒這個資格,因為並無任何審案經驗;不過作為法律講師,有資格也有責任介紹法律原則在實例中如何應用。

事實問題的認定,在有陪審團審理的案件中,是由陪審團決定,法律理解應聽從法官的解釋及指引。這與大多數由法官一人負責認定事實與法律的情況有別。筆者在本欄已經多次嚴厲批評負責審理旺角騷亂案的法官有偏見,傾向有罪推定,疑點得益全歸原告。

不少讀者也覺不公平,但不知道法律上出了甚麼問題,筆者也沒有介紹過「特恩布爾指示」(Turnbull Direction),因為太技術,講也不明。但這一刻如果大家留意正在審理中的高院大案中的案情,筆者介紹甚麼是特恩布爾指示指引導陪審團,就易明很多。這是極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因為負責主審法官若不依從這一原則,或錯誤解釋這一原則給陪審團而結果是被告人入罪,法官是犯了基本錯誤,成為最有力的上訴理由。

明白了這重要性所在,大家一起審視法官有沒有執行。在單一法官審案時,他或她只需自己提醒自己這一原則便可,但有陪審團時,法官要嚴格按照指示提醒陪審團認人在證據法中的重要性,及認人時必須考慮的要點。

法官必須做的是要指示給陪審團知道,認人必須要準確無誤,絕不能靠估。旺角騷亂案多名被告要依賴認人,而認人過程在證據法中正是要嚴格遵守Turnbull Direction的方方面面。

具體而言,法官必須1)警告(Warn)陪審團在依靠認人入罪之時有特別小心的需要。(Special need for caution)。2)解釋為何有此需要,要指出案中認出被告人的證人可能有錯的地方 。3)法官要指示陪審團要細心審視證人在何種情況下認到被告人(燈光明暗及距離等因素是否可靠無誤)。4)最後,法官要特別提醒靠認人過程中任何弱點(any special weakness),而不是強點。

Turnbull Direction是針對法官而不是律師的法律原則。所以大家可以見到案中律師可以十分風趣戲劇化,例如形容電影「鐵甲奇俠」的服飾穿到本地音樂人身上時看來一樣。這是方便陪審團理解認人的重要性,沒有問題,法官不應批評而應認真解釋這一原則。不依足原則辦就算是入了罪上訴也是一定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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