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2020年六四集會案之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成功,1月獲法院減刑2個月,預計最快3月服刑完畢。高等法院上訴庭今日(21日)頒布的書面理由指,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下令本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過重,以及原則上犯錯。

黃之鋒前年參加未經批准舉辦的「六四」燭光晚會,之後遭起訴,去年認罪後遭法院判刑10個月。黃之鋒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1月19日改判黃之鋒刑期為8個月,其中2個月與6.21圍警總和反蒙面法遊行案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3.5個月。

黃之鋒的代表律師指,法官胡雅文對於角色相若的同案被告,監禁刑期也是由6至9個月不等。即使法官陳廣池考慮黃非初犯及在保釋期間犯案,量刑起點也不至於15個月。

上訴庭認為,考慮黃之鋒於現場兩度接受訪問、第三次觸犯相類似罪行,以及於保釋期間犯案,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12個月,認罪扣減至8個月。

上訴庭也認同黃之鋒一方所指,原審法官陳廣池不應將本案刑期與6.21圍警總和反禁蒙面法遊行共17個半月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因量刑起點已考慮加刑因素,若據陳廣池原先的判刑,黃涉及的3案的總刑期為27個半月,是過重及原則上錯誤。上訴庭考慮刑罰整體性,認為公道的做法是將8個月的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換言之,上訴後的總刑期為23個半月。

黃之鋒正於監獄服刑,另涉及民主派初選47人案,扣除假期和獄中行為良好,預料最快可於今年3月服刑完畢,但仍要還押。

案件編號:CACC101/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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