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否認控罪的16人之中,除李予信及劉偉聰外,其餘14人均被判罪成。法庭今日(30日)頒下裁決理由摘要,指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若無差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違反《基本法》第73和104條。

法庭在摘要內就辯方對《國安法》的相關爭議作出解釋,其中就《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項,法庭認為有關條文的詮釋不但須涵蓋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還須涵蓋其它非法手段。法庭亦強調,案中使用的其它手段,仍屬於非法手段而不是任何手段。

至於部份被告提出的第二個爭議點,是「其它非法手段」所指的必須為刑事罪行。法庭在詮釋《國安法》第三章內所有訂明罪行的條文後,得出的結論是「其它非法手段」所指的並不止於刑事行為,而是包括「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外的手段。

無差別否決財案違反《基本法》

另一個法律爭議的焦點是,違反《基本法》第73條下的職權,會否構成《國安法》第22條中所指的非法手段。法庭在考慮《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後認為,立法會議員顯然集體肩負憲制責任,在需要時依據財政預算案的利弊,對之審核和通過。而《基本法》第104條要求立法會議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區。因此法庭認為,不予區別地否決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以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向來都違反《基本法》第73和104條內擁護《基本法》的規定。

法庭指出,在立法會贏取過半數議席的構想源自第一被告戴耀廷,他在報章和Facebook發表了多篇文章宣傳35+計劃,以及行使否決權手段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的想法。法庭認為在2020年3月和4月時,「35+」計劃的終極目的和用意已非常清晰。

法庭指,在地方選區舉辦協調會議後,共有4項較不受爭議的項目達致共識,即「舉辦初選」、「舉辦選舉論壇」、「目標議席數目及替補機制」。雖然「運用否決權」明顯沒有出現,但協調過程絕非止於協調會議。法庭認為,協調會議達成的4項共識,全屬正式立法會選舉前的實際流程安排。此4項共識對如何達成「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沒甚關係,既「非政治性」,也純粹是藉以儘量增加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數目的部份機制,認為此4項共識純屬手段。

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份參選人的共識

法庭又認為,所有協調會議結束時,至提名期完結前,除少數仍有所保留及沒有參與初選的人士外,「運用否決權」是絕大部份參選人已達成的共識。法庭引用所有由戴耀廷製備的協調機制協議,當中清楚說明初選的作用和目的,表明初選參選人聲明一旦當選,他們會積極運用或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否決財政預算案。

法庭在摘要中亦指出,若35+計劃得以進行,泛民主派成功在立法會選舉中取得35席,各被告意圖造成的後果就是迫使行政長官對五大訴求讓步;若她不回應訴求,便得辭職。法庭強調泛民主派的完整口號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意指五項必須俱全。但最容易達成的訴求即「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已在2019年8月被當時的行政長官拒絕,因此法庭認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實際上是不可能達成的追求。

戴耀廷「攬炒十步」或非空想

法庭又「毫無疑問肯定」,戴耀廷提及「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概念時,所指的是《基本法》第50至52條中整體的否決權力,以及運用此等權力後帶來的後果,即解散立法會及行政長官辭職。法庭認為戴耀廷推想的「攬炒十步」中,直至行政長官下台的一步來說,或許並非如辯方所說的空想。

此外,法庭認為,即使《基本法》第51條容許行政長官在立法會已被解散時,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亦代表政府執行任何新的政策都必遭嚴重阻礙,基本上都要煞停。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權力和權威被大大破壞,造成香港的憲制危機。

法庭認為,若各方懷有如控罪所指的意圖來進行該謀劃,必然構成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或令成功的候選人參與這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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