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上周裁定,立法會議員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嚴重阻礙行政機關,屬於「顛覆國家政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3日)在商台節目稱,上述是《基本法》安排,法院判決下「或者就是《基本法》違反了國家安全法」。

根據《基本法》第50條,若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特首可解散立法會。第51條列明,特首可向立法會申請臨時撥款。如果立法會已被解散而不能批准撥款,特首可在選出新的立法會前的一段時期內,按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節目主持問到,法庭的判決下,第50條是否不能實行,是否需要修改?

陳文敏回應,「或者就是《基本法》違反了國家安全法」。在上世紀80年代起草《基本法》時,曾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的陳認為,當初第50條設計時,平衡立法、行政機關的權力,是制衡。但是如果雙方關係去到此一步,莫講臨時撥款,連政府要推出新計劃,均很難推出。第51條則是確保此情況下,政府能夠運作,等待重選立法會,「如果你說這個設計不行,太過震撼,你可以刪除,如果刪除了,是否連臨時撥款也拿不到?咁咪重死?(這個還不是更糟糕?)如果你能繼續撥款,否決財政預算就沒有意思」。

被問到是否可以修改成,取消特首在此情況下下台的安排,陳文敏笑言:「這樣不如否決財政預算(的權力)都取消埋(一併取消)」。

陳認為法庭觀察有嚴重遺漏,因為《基本法》50、51條的設計,已經預見政府可以取得上一財政年度的臨時撥款,不會阻礙政府運作。

另外,上述的設計予選民機會重選立法會,市民不滿該特首下,重選立法會,意味要求更換政府,他質疑市民要求更換政府,「點解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呢?這個比較難以理解」。

如果討價還價屬濫用權力 「議會以後只會是橡皮圖章」

他又質疑,如果跟從《基本法》的安排,是否屬於所謂「非法行為」。另外立法會是討價還價的地方,以否決法例換取政府在其它地方讓步,「這是否算是濫用權力?」如果此是違法,「議會以後只會是橡皮圖章」。他舉例,議員亦可就全民退休保障,甚至垃圾徵費,與政府討價還價。

陳補充,不少參與初選人士建基於「五大訴求」,稱會否決預算案,但是「五大訴求」能否實現是政治考慮,不是法庭能判斷到,過程中絕對有可能討價還價。

陳文敏引述過往政府的講法,指香港不應有三權分立,「如果取消了互相制衡是可以的」,但是當行政機關權力不受制約,就會有很多問題,「權力不受制衡是一樣很危險的事」。

法院似乎沒有平衡國安與保障人權

陳文敏又提出,根據現時法院的邏輯,初選目的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市民在他們舉行兩次新聞發布會後,知道初選的目的,亦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的重要一環,是相關人士踏入立法會的一步,但市民仍然投票,涉及「協助」,「這是否觸犯國安法?」涉及數十萬參與的市民,他們均「同意及知悉」,反映根據法院的邏輯,影響很大,「這亦反映整件事(判決)本身很荒謬」。

法理上,是次判決有何影響?陳文敏嘆一口氣後,稱對議會運作不能再寄予任何厚望,「政府的取態(是),任何挑戰基本法、政府的權威,基本上可能已經違反國安法」。法庭在連串案例中,包括禁制《願榮光》時,法院強調維護其維護國安的責任,「這是重要的,但是否去到一個地步,凌駕一切呢?」

《港區國安法》第4條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陳指此安排下,法院要平衡、保障兩者,但陳質疑「現在第4條好像裝飾品」,現時「矯枉過正」,法院似乎沒有扮演其應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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