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耳鼻喉科醫生指警方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誤將催淚彈射入他位於尖沙咀的診所,引起火災及造成破壞,入稟高等法院向警方追討賠償逾672萬元。醫生早前向法庭申請傳召警務處長蕭澤頤及另外兩名警員出庭作供,遭聆案官拒絕,周四(4日)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歐陽桂如押後至本月底頒下裁決。

原告為耳鼻喉科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處長,由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入稟狀指,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誤發催淚彈,將其中2枚射入其尖沙咀柯士甸道豐樂大廈一樓2單位內,引起火災,造成嚴重破壞;而消防處信件指,火災由催淚彈產生的熱力點燃單位內易燃物品引起,因此向警方索償672萬元。

聆案官何志賢在今年6月初裁定,由於蕭澤頤在事發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並未參與涉案的行動,認為傳召蕭澤頤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拒絕梁錦聰的申請。

梁錦聰不服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法庭頒令蕭澤頤、事發時在場的警員楊國奇(音譯)、申請手令搜查原告診所的警員曾雄(音譯)錄取證人供詞,及在將來的審訊中作供,一旦警員拒絕,原告可保留申請證人傳票的權利。

法官歐陽桂如引被告的陳詞指,警方在情况混亂下不知道原因,不排除有人拾起催淚彈和丟向單位。

沒有律師代表的梁錦聰親自陳詞時表示,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事發逾3年間應該盡力調查兩枚催淚彈射入單位的原因。而警方在過去3年亦應有足夠時間進行調查,不可能找不到當日發射催淚彈的警員。梁強調,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應該為此負責,並解釋為何催淚彈會出現在診所內。

梁錦聰又指,事發時有十多名警員在他的診所外,但竟然無人通報診所發生火警,最後延誤了10分鐘才通知消防員救火,若其女兒當時在診所內的話,很可能已經被燒傷。他強調事件涉及人命和財產的損失,要求傳召當時在場的楊姓警員,解釋沒有發現火警的原因。至於另一名曾姓警員,梁錦聰指該警員曾以縱火案名義持手令入其單位調查,認為他應知道事件的來龍去脈,因此亦希望法庭作出傳召。

代表警務處長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師趙芷筠回應指,警方根本不可能找出任何人負責,原審的聆案官已裁定原告要求傳召的警員與本索償案無關,因此拒絕他的申請,律政司亦同意警員的證供與本案無關,認為案件已有足夠證據開審,認為法庭應駁回原告的上訴。

案件編號:HCA193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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