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首宗《反恐條例》案件,「屠龍小隊」等多人被指涉嫌策劃設置炸彈,律政司首引《反恐條例》檢控14人,其中9人罪成,最重判囚23年10個月。法官昨日(3日)頒下判辭處理證物,透露其中22件證物獲保安局長作出「凍結財產通知」。

法官張慧玲就處理案中證物頒下判辭,證物分別被充公、歸還予擁有人或由警方保管等。其中22件證物獲保安局長作出「凍結財產通知」,張官頒令不作處置。

有媒體詢問保安局引用哪一條文凍結財產,保安局回覆表示,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凡保安局長有合理理由懷疑任何人所持有的任何財產是恐怖份子財產,局長可藉指明該財產的書面通知,指示除根據局長批予的特許的授權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處理該財產。

本案14名被告分別為黃振強、吳智鴻、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鍾雪瑩、許湛榮、劉佩凝、蘇緯軒、彭軍壕、蔡凱明和陳玉龍,其中無名小隊隊長吳智鴻判囚23年10個月,為案中最重;屠龍隊長黃振強判囚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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