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1日一名休班警察酒後駕駛電單車導致失控「自炒」,他已被控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案件將於今日(7日)上午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5月26日再訊。裁判官陳炳宙批准被告以5,000元現金保釋侯訊,期間不得離港。

被告繆益倫,34歲,被控於2024年10月11日,在道路上駕駛登記號碼為LG4019的電單車,而在其血液中酒精比例是100毫升血液中有97毫克酒精,超過100毫升血液中有50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去年10月11日凌晨3時許,一輛電單車於屯門元朗公路往元朗方向行駛,至丹桂村附近失控「自炒」,電單車司機倒地受傷清醒,由救護車送院治理。警方調查發現司機血液酒精濃度超標。據悉司機隸屬機場警區。警方表示,被告目前已被停職。

案件編號:FLCC64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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