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修訂草案將於明日(30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建議包括禁止曾被裁定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終身擔任職工會職員,或申請登記成立新工會,並收緊工會接受境外資金的審批安排。政府強調修例有助「行得正企得正」的工會運作無虞,但遭質疑,相關措施或與《基本法》保障的結社自由有所牴觸。
修例草案列明,任何干犯《港區國安法》或其它「危害國安」罪行者,將被終身禁止擔任工會職位,行政會議亦不得豁免有關限制。相比之下,三合會成員只需在定罪5年後方可重任工會職務。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兩者性質有別,說「危害國安」屬更嚴重行為,形容「小朋友加入黑社會可以改過,但『危害國家安全』是另一個程度」。他又聲稱,有關修例不會影響工會加入國際組織。
條例草案亦賦權職工會登記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在有需要時進入工會處所查閱及複製文件。若處所屬於住宅,須先向裁判官申請手令。
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蒙兆達早前曾對修例表達關注,他指終身剝奪曾犯「國安罪」人士參與工會的權利,屬於對結社自由的重大限制,且修例未設上訴機制,削弱行政權力的制衡。他亦批評,港府以「國安」之名收窄公民參與空間,是將「大陸式政治監控法律化」。
他引用《基本法》第27條,強調港人有權結社及組織工會,而《國際勞工公約》第87號公約亦列明工人有權自由組織工會,並免於不當干預。修例如強調「國安考慮」凌駕基本權利,恐違反本港及國際人權標準。
草案將於明日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表示已與持份者充份溝通,預期可於年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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