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下午,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
該法案要求美國制止中共國家支持的活摘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器官的行為,並要求美國對中國境內參與和協助活摘器官的人員實施制裁。有分析認為,這是一個重要且具里程碑意義的立法事件。
眾所周知,美國國會眾議院之前先後通過五次決議案,要求中共停止迫害法輪功:1999年11月18日,通過218號決議案;2002年7月24日,通過188號決議案;2004年10月4日,通過304號決議案;2010年3月16日,通過605號決議案;2016年6月13日,通過343號決議案。343號決議案也呼籲制止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
《法輪功保護法案》之所以被稱作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立法事件,就在於它與上述五次決議案有實質性的不同。
首先,是法律效力有本質的不同。之前的五次決議案均屬於國會「決議」性質,主要是表達國會議員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譴責、對法輪功信仰自由的支持。這些決議不具備法律約束力,屬於「政策宣示」或「立場聲明」。《法輪功保護法案》則是正式「立法」性質,一旦在參議院也通過並由總統簽署,將具有法律約束力,可直接用於實施制裁或執法操作。
其次,從具體的制裁機制來看,先前的決議案雖然點名批評中共及個別官員對法輪功的打壓行為,但並未附帶制裁措施,或僅泛泛建議政府「考慮制裁」。《法輪功保護法案》則明確授權美國政府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官員、機構實施具體制裁措施,包括:凍結資產;拒發簽證或吊銷簽證;納入《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問責法》制裁名單;要求國務院定期向國會提交中共對法輪功迫害的報告,並點名責任人。
再者,就訊息披露與問責機制而言,之前的決議案更多依賴媒體和民間人權組織的資料,不要求官方系統匯總和評估迫害實況。《法輪功保護法案》要求國務院與情報機構聯動,每年評估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情況並向國會提交報告,推動行政權力介入,制度化追責。
另外,《法輪功保護法案》的現實意義可以說是多方面的。
這個法案意味著美國國會首次以立法形式認定中共存在系統性「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行為。這種指控不再是非政府組織或個別議員的觀點,而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正式認定,在國際法和外交中具有重要話語權。
法案要求美國政府對參與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個人實施入境限制、資產凍結、刑事處罰等具體制裁手段,這將直接影響中共相關高官及醫學機構在全球範圍的財產安全、旅行自由及聲譽,從而對中共官員形成了強大的法律威懾力。
與以往決議案主要由國會單方面表達立場不同,該法案推動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司法部等行政機構必須對中共活摘人體器官的犯罪行為採取行動,有助於形成制度化的對中共進行人權問責的機制。
美國眾議院通過《法輪功保護法案》,將對其它國家形成示範效應,可能帶動加拿大、歐盟等西方國家仿傚,推動打擊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的國際共識和跨國制裁機制的形成,這無疑將對中共產生更大的國際壓力。
總之,《法輪功保護法案》的通過,標誌著美國可能對中共活摘器官指控的首次法律化、強制化、系統化回應,與此前的非約束性決議案相比,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與政治訊號意義,不僅是對中共人權記錄的警告,也是對全球人道價值的再確認。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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