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人案」被判囚的前區議員鄒家成,於2023年還押期間,試圖向申訴專員公署遞交投訴表格,反映懲教署拒收其親友送入的佛學書籍,卻被控與其助理律師胡詠斯合謀「未經授權攜離監獄文件」。案件經審訊後,二人同被裁定罪成。二人其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12日)駁回定罪上訴,但接納鄒的刑期上訴,撤銷判監,改判罰款1,800元。
案件源於2023年5月2日,鄒家成於荔枝角收押所與律師見面期間,將一份填妥的申訴專員公署表格夾入已完成交收程序的文件中,由助理律師胡詠斯一併帶離收押所。該表格用以申訴懲教署疑拒讓他收取親友送來的兩本佛學書籍。二人被控違反《監獄條例》,未經授權攜出物品。警方國安處其後介入調查,並提出檢控。
鄒及胡均否認控罪,辯方認為鄒行動屬合理維權,意圖透過正當途徑反映其在囚權益受損,相關表格亦屬由懲教署提供,按規定可致予指定機構申訴。鄒一方並指出,《監獄規則》第47條訂明囚犯可就特定機構發出信件,監獄署長須予允許,其信件應不受阻撓。
惟高院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出,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鄒在懲教人員離開時,將表格偷偷夾入文件中,胡亦見狀未有阻止。張官認為二人明知該表格未獲授權攜出,裁定定罪成立,駁回相關上訴。
不過,在刑期方面,法官接納鄒提出的理由,認為其主觀上相信信件曾被不當閱讀或遭扣留,亦無從得知可向懲教署申請由第三者代為寄出申訴信。判詞亦提到,監獄內的申訴程序告示未有列明相關渠道。法庭認為,鄒的行為雖不符程序,但罪責較輕,罰款已足以反映法律後果,撤銷原判3天監禁,改判罰款1,800元。
鄒家成正在服刑,他早前因47人案被判「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7年9個月,另因2019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案被判囚5年1個月15日,總刑期逾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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