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司(修訂)(第2號)條例》於23日刊憲並即時生效,港府同步宣布正式接受公司遷冊申請。非香港成立的公司,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遷冊來港,註冊處在一般情況下會於遞交完整文件及資料後兩星期內完成審批,並發出遷冊證明書,使公司轉為香港的經遷冊公司。

港府指出,新機制簡化了遷冊程序,避免過往繁複而高成本的司法安排。經遷冊公司可保留其原有的法人團體身份,確保業務運作持續不斷。申請人須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公司背景、誠信標準、對股東與債權人的保障及償付能力等。

可申請遷冊來港的公司類型包括: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眾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本的私人無限公司,以及有股本的公眾無限公司。經遷冊公司須於120日內在原屬地完成註冊撤銷程序,並正式轉為香港法團。

不過,涉及保險及銀行業的公司在申請前須獲事先評估。非本地成立的獲授權保險人、認可機構及其控股公司、或核准貨幣經紀,須預先與保險業監管局或金融管理局聯絡,通過審查後方可申請遷冊來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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