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港聞,說食環署在新簽發牌照及續牌時已加入「国安條款」,若持牌人及「任何關連人士」犯国安罪,或做出不利公眾利益的行為,牌照可被即時取消。我馬上有三大疑問。
據報道,「關連人士」涵蓋的範圍超廣泛,包括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理及承辦商。很想知道,一間食肆的持牌人根本沒能力調查所有「關連人士」的背景,更不可能監控他們的日常活動,請問如何確保他們不犯法呢?
第二,「国安罪」本身已夠含糊,令市民動輒得咎,可現在新出爐的「国安條款」還要變本加厲,除了禁止犯法,還禁止「不利公眾利益的行為」,誰說得清是什麼行為呢?正如有店主問,在Facebook出帖嘲笑一下政府,又算不算「不利公眾利益」?
第三,持牌人要確保「關連人士」不犯国安法,那問題來了:曾經犯国安法、現已服刑期滿的人,是否也在禁用名單上?由於中文動詞沒有時態,我忍不住查閱英文版「国安條款」,希望在字裏行間找到答案。結果,我越看越糊塗。
食環署網站最新版本的牌照申請表格在這裏:
https://www.fehd.gov.hk/tc_chi/forms/licence.html#
以下是「国安條款」的官方中英文版本:
本人須確保本人或任何關連人士(包括董事、管理人員、僱員、代理及承辦商)不會作出或牽涉任何可能構成或導致在港區國安法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其他法例下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在其他情況下不利於國家安全或香港的公眾利益(包括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及/或公共安全)的行為。
I shall ensure that no act or activity engaged or involved in by me or any of my related persons (include the directors, officers, employees, agents and sub-contractors) may constitute or cause the occurrence of an offence endangering national security under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 or other laws of the HKSAR, or conduct is otherwise contrary to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including public morals, public order and/or public safety) of Hong Kong.
這句英文很長很繞,似乎想給你一種「專業法律英文」的印象,可惜畫虎不成反類犬,一不小心就露了餡。
首先,「(include the directors…)」這部份有明顯文法錯誤,「include」應該改為「including」才對。第二,「or conduct is otherwise contrary...」這部份,在句子結構上根本兩頭唔到岸,語意不清,與前半句完全斷纜。
這個「conduct」既不跟「no act or activity」平行,又接不上「offence」一字——若要接上「offence」,至少要在「conduct」後加「that」,但就算這樣改,唸起來也非常彆扭——整句話只能用「不知所謂」形容。
如此丟人現眼的英文,是「国安」人員寫的嗎?這類低級錯誤,很難想像會出現在政府機關的文件。勿以為我在雞蛋中挑骨頭,得閒無事捉文法錯誤,不,請循其本:我看英文的原因,是想搞清楚曾經犯国安法、現已服刑期滿的人,是否也在食店禁用名單上?但看了上述故弄玄虛的文字,依然沒有定論。
也許,將中英文寫到鬼五馬六、甩皮甩骨的原因,就是不想讓你看懂,使你在迷惑和恐懼中步步為營、自我審查,排斥所有疑似「黑五類」人士。一句錯誤的英文,並非小事,因為它可能已反映出一個政權不同層面上的崩壞。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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