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2023年裁決:大學招生時把種族因素納入招生標準違反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在大學錄取中使用種族偏好。在該里程碑裁決之後,許多大學表示遵守這一裁決,但是部份高校通過重新設計招生政策,重新保留了基於種族的考慮。6月11日,保守派智庫「曼哈頓研究所」(Manhattan Institute)召開論壇,主題為「短暫趨勢還是轉捩點?邁向無種族偏見平等的未來之路」。
曼哈頓研究所6月11日舉辦論壇,聚焦哈佛招生歧視案終審裁決後,大學在執行上出現的挑戰和出路。
論壇探討了一些大學在招生上「變通」地納入種族因素的做法是否符合哈佛案裁決的精神,另外也探討了有主張說用基於社會經濟地位(SES)的招生政策替代「種族平權行動」會帶來的問題。
討論分兩組,分別是「第一組:無種族偏見的理想與校園反應」,「第二組:階級與種族偏好以及K-12年級前線」,探討了平權行動的起源、現狀和持久性,反對「多元化、公平和包容(DEI)」倡議的反彈,以及實現教育及其它領域真正平等的道路。
在第一組討論中,曼哈頓研究所憲法研究主任Ilya Shapiro解釋了哈佛招生歧視案裁決的法律含義:大學不得將種族作為招生因素,但可考慮個人經歷(如克服逆境),只要這些不是種族的「代理指標」(proxies)。他指出,不同大學對裁決的執行差異顯著,一些學校(如哈佛、耶魯)的種族構成變化不大,一些大學通過「變通」來作為替代變數。裁決結束了以多樣性為名進行種族平衡的做法,但執行力度取決於法院和行政機構的監督。
曼哈頓研究所兼職研究員、紐約同源會創會會長陳慧華(Wai Wah Chin)表示,甘迺迪總統最初設立「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為了讓人不再因種族被判斷,原意是反對種族歧視,不是用種族作為選拔標準。但該政策已經「變質」,成為「以種族判斷人」的工具。 她認為種族配額制度根本是「錯誤方向」,只是掩蓋問題,沒有真正解決教育資源不均的根本原因。
陳慧華說,大學使命是追求知識與能力,宗旨是推進知識前沿、訓練能力出眾的個人,而不是追求膚色、性別或種族的均衡比例;大學招生應回歸「能力與品格為本」的招生制度,「多元」的真正意義應該是觀點與思想的多元,而不是膚色和出身。
科羅拉多州立大學哲學副教授Andre Archie認為,當前是社會向無種族偏見理念的「轉折點」。
在第二組的討論中,自由派、「進步政策研究所」的項目主任Richard Kahlenberg支持以「基於階級的偏見」取代基於種族的平權行動,認為這更符合公平原則且獲得公眾支持。他指出,公眾強烈反對基於種族的偏見,但對幫助經濟弱勢學生的政策有廣泛支持。
聖地牙哥大學法學教授Maimon Schwarzschild對「基於階級的偏見」持懷疑態度,認為雖然表面上比「種族偏見」更具吸引力,但其潛在風險可能更嚴重。他警告,任何偏見制度(無論基於種族還是階級)都容易被官僚化並擴張,類似種族偏見如何「吞噬」高等教育的現象。
Maimon Schwarzschild指出,基於階級的偏見可能需要一套意識形態來證明其合理性,類似於種族偏見下的DEI(多元、平等、包容)和批判種族理論,可能引發類似歐洲20世紀的階級衝突,導致社會分裂。此外,階級定義困難,單靠家庭收入或財富不足以衡量,可能導致官僚操縱標準。指出許多經濟弱勢者是移民或第一代移民子女。若基於階級的偏見給予他們「不平等的機會」,可能加劇本地選民對移民(即使是合法移民)的反感,進一步推高反移民情緒。
他認為,基於階級的偏見可能比種族偏見更危險,因為其規模更大、定義更模糊,且容易被濫用,偏離學術擇優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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